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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0: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觀發壹字第1100233783B號令
法規體系: 觀光及城市行銷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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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審查業務
,特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本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繳納審
查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並得退還申請文件。

第三條 
本府受理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案,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八萬元。
前項申請案經許可後,申請變更經營管理計畫者,審查費依前項金額減半
收費。但申請變更登記公司名稱、負責人、營業地址等不涉及計畫書內容
實質審查事項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本府所屬機關及事業機構申請溫泉經營許可時,得免繳第一項及第二項審
查費。

第四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之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不得要求
退費。經營許可之申請經撤回或被駁回者,亦同。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