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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國民中小學整合發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國壹字第106022489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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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少子化現象,並有效整合基隆市(
    以下簡稱本市 )所屬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教育資源,創造優質
    學習環境,以保障學生學習及受教權益,進而達成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提升中小學教育品質之願景,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原則如下:
(一)改制分校:學校全校學生人數未達五十人者,改制為分校。
(二)分校併入本校:學校全校學生人數未達十五人者,或經專案評估確
      有併入本校需求者,併入本校。
(三)學校經專案評估並經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審會)確認保留原
      有之學校型態者,得不予裁併。

三、實施對象如下:
(一)屬學校全校學生總數達改制分校或分校併入本校標準,且校務發展
      計畫經本市教審會同意改制或併校者。
 (二)基於學生受教權益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提出申請調整學校型態為分校
      或併入本校,並經教審員會通過者。

四、執行方式如下:
﹙一﹚參考教育部小型學校發展評估指標,作為本市學校改制分校或分校
      併入本校之標準。
(二)經評估ㄧ般性指標後,評分愈低者越先考慮改制分校或分校併入本
      校;惟經評估符合任ㄧ項特殊性指標者,得不予執行裁併。
(三)符合改制分校或分校併入本校條件之學校,應於規定時程內提出評
      估報告書及校務發展計畫,由本府初審後,將初審結果送交教審會
      審核,以確立學校後續發展及落實推動。
(四)評估學校整合發展作業前,應加強與改制學校教職員生、家長及社
      區溝通協調,並提供必要之協助或配套措施。

五、整合學校學生之安置方式如下:
(一)分校併入本校之學生,由本府協調公車處以專車或其他可行方式辦
      理接送,並補助投保學生平安保險;學校改制分校者不予補助,但
      配合課程需求至本校上課者,本府得視實際執行情形另案編列經費
      補助。
(二)改制分校或分校併入本校之學生,其原獲中央政府或本府所屬機關
      核定之補助,均予維持。
(三)本補助措施,以調整學校型態當學年度該校在籍學生及當年預定入
      學新生為對象,自實施日起,以三年為限;在學學生補助至畢業止
      ,裁併後遷離學區及入籍者不予補助。

六、整合學校之校職員工安置如下:
(一)校長:優先參與校長遴聘,若無適當之職缺,暫調本府教育處,擔
      任學術研究、輔導團或其他行政工作。
(二)教師:依其意願,並配合本市有缺額學校之需求,優先介聘。
(三)專任組長、幹事、校護、工友及其他人員:由本府參酌其意願統籌
      調整移撥安置,或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七、學校整合後原校產處理方式如下:
(一)學校改制為分校或分校併入本校後其學校財產(動產、不動產)移
      由本校管理。
(二)學校併入本校後校地,依教育部活化原則辦理活化,並視各需用單
      位需求,辦理相關變更;若無單位提出需求者,由管理單位辦理變
      更為非公用土地後,移由本府財政處管理。校園在尚未移由本府財
      政處管理及尚未規劃使用前,由本府編列相關管理維護所需之經費
      ,並由管理學校協助管理維護。
(三)裁校後閒置校園規劃轉型發展:如安親學園、社區終身學習場所(
      社區大學)、社區文物館、活動中心或文康中心、農特產品展示中
      心、童軍營地、生態館、生態教學園區、地方文化館、運動休閒場
      所、補助教育學校、藝術工作坊、民宿或其他可行之用途;並函知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納入閒置校舍列管。
(四)校舍、校地之處理:裁併校後,校地為私有地,校舍為公有者,應
      與當事人協商規劃為其他用途或依本府相關財產管理辦法處理之。

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