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及鼓勵本府各處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開闢財源增益庫收,撙節支出提高財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開源節流計畫提報人及業務主辦單位(機關)執行有
功人員。
提報人係指提出創新且可行之意見供其服務單位(機關)或其他單位(
機關)執行後增加市庫淨收入(即實收數扣除執行成本)或節省市庫支
出達第三點及第四點所訂各項標準者。
提報單位(機關)係指提報人所屬之單位(機關)。
業務主辦單位(機關)係指實際執行開源節流計畫之單位(機關)。
三、提報創新之開源計畫內容、程序及獎勵如下:
(一)提報計畫應包括計畫名稱、提報單位(機關)、提報人、業務主辦單位
( 機關)及計畫內容(包括資源需求、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預期效果
等內容)。如為本府財政改善小組之提案應包括提報單位 (機關)、提
案人、案由、說明、辦法。
(二)提報人經陳報所屬單位(機關)所提報之開源計畫,簽會本府財政處、
主計處及相關單位,簽奉市長核定後實施,並將奉核簽案影本送本府
財政處、主計處及相關單位,並提本府財政改善小組會議列管,或提
報人經陳報所屬單位(機關)提報本府財政改善小組經會議決議執行列
管之開源計畫。
(三)獎勵人數及額度標準如下:
1.增加市庫淨收入新台幣(以下同)三十萬元(含)以上,未達一百萬元
者:提報人嘉獎二次、業務主辦單位(機關)敘獎人數最多三人,每
人嘉獎一次。
2.增加市庫淨收入一百萬元(含)以上,未達五百萬元者:提報人記功
一次、業務主辦單位(機關)敘獎人數最多五人,嘉獎二次一人,嘉
獎一次三至四人。
3.增加市庫淨收入五百萬元(含)以上者:提報人記功二次、業務主辦
單位(機關)敘獎人數最多七人,記功一次一人,嘉獎二次一人,嘉
獎一次四至五人。
既有計畫項目增加收入者,實收數與前三年度決算平均實收數比較,
其獎勵人數及額度標準如下:
(一)增加市庫淨收入較前三年度決算平均數成長率達百分之十(含)以上、
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敘獎人數最多二人,各嘉獎一次。
(二)增加市庫淨收入較前三年度決算平均數成長率達百分之二十(含)以上
,未達百分之四十者,敘獎人數最多三人,嘉獎二次一人、嘉獎一次
二人。
(三)增加市庫淨收入較前三年度決算平均數成長率達百分之四十(含)以上
者,敘獎人數最多五人,記功一次一人、嘉獎二次一人、嘉獎一次三
人。
委外開發經營管理市有公用財產因而增加收益者依第一項第三款標準
予以敘獎。
稅捐單位開源計畫之獎勵標準如下:
(一)市庫收入較前三年度決算平均數增加五百萬元(含)以上、未達二千萬
元者,敘獎人數最多二人,嘉獎二次一人,嘉獎一次一人。
(二)市庫收入較前三年度決算平均數增加二千萬元(含)以上、未達五千萬
元者,敘獎人數最多三人,記功一次一人,嘉獎二次一人,嘉獎一次
一人。
(三)市庫收入較前三年度決算平均數增加五千萬(含)以上者,敘獎人數最
多四人,記功一次二人,嘉獎二次一人,嘉獎一次一人。
四、提報創新之節流計畫內容、程序及獎勵如下:
(一)提報計畫應包括計畫名稱、提報單位(機關)、提報人、業務主辦單位
(機關)及計畫內容(包括資源需求、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預期效果
等內容)。如為本府財政改善小組之提案應包括提報單位(機關 )、提
案人、案由、說明、辦法。
(二)提報人經陳報所屬單位(機關)所提報之節流計畫,簽會本府財政處、
主計處及相關單位,簽奉市長核定後實施,並將奉核簽案影本送本府
財政處、主計處及相關單位,並提本府財政改善小組會議列管,或提
報人經陳報所屬單位(機關)提報本府財政改善小組經會議決議執行列
管之節流計畫。
(三)成效計算以不降低或減損原計畫品質、效果之原則下按其當年度撙節
經費占該計畫預算數比率為計算基準,撙節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
之二十者,提報人嘉獎二次,業務主辦單位(機關)敘獎人數以不超過
單位員額二分之一為原則,各嘉獎一次;撙節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提
報人記功一次,業務主辦單位(機關)敘獎人數以不超過單位員額二分
之一為原則,各嘉獎二次。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一般經常性業務經費(不含人事費),於不降低或
減損計畫品質、效果之原則下當年度撙節金額占預算數百分之十以上
,未達百分之二十者,該單位敘獎人數以不超過單位員額三分之一為
原則,各嘉獎一次;撙節金額占預算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敘獎人數
以不超過單位員額二分之一為原則,各嘉獎二次。
五、各年度提報或於本府財政改善小組提案列管之開源節流計畫,由本府
財政處統一彙整,於每年度結束時通知業務主辦單位(機關)並副知提
報人,並於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填具開源成效獎勵申請表 (代簽呈 )
(附表一)、節流成效獎勵申請表(代簽呈)(附表二、三),檢具開源節
流作業計畫及實際執行成效等相關佐證資料分別簽會本府財政處 (附
表一)及主計處(附表二、三)(府外機關單位則先請加會其會計室後 )
於簽奉市長核准後據以簽辦敘獎,另影本分送本府財政處及主計處提
本府財政政善小組表揚。
既有計畫項目、委外開發經營管理市有財產因而增加收益者、稅捐單
位開源計畫、一般經常性業務經費(不含人事費)節流等項目,請各業
務主辦單位(機關)自行視市庫收支情形於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依前項
規定辦理。
六、本項敘獎如與中央類似考核或其他相關敘獎重覆時,應擇優辦理,不
得重覆。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