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兼任各級主管人員,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轄
之市立醫院院長、副院長、醫事單位科主任、護理科護理長、市立慢
性病防治所及衛生所主任、護理長。
三、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各級主管人員遴
用資格如下:
(一)本市市立醫院院長應具有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訂師(一)級之
任用資格,並領有醫師證書及專科醫師證書。醫院基於業務特
殊需要,得借調各公立大專院校教授或副教授具備醫師資格者
兼任之。
(二)本市市立醫院副院長應具有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訂師(二)級
之任用資格,並領有醫師證書及專科醫師證書。
(三)本市市立醫院醫事單位科主任應具有各該類別醫事職務之師
(二)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或曾任公立醫院師(三)級或相當職
務二年以上,或曾任私立教學醫院相當職務三年以上,且取得
師(三)級以上任用資格者。護理科護理長應具有師(三)級醫
事人員任用資格並領有護理師證書。
(四)本市市立慢性病防治所及衛生所主任須具有醫學專科以上學校
畢業,領有醫師證書及專科醫師證書,或曾於教學醫院臨床訓
練滿二年以上者。但由非醫師之醫事人員兼任者,須具有專科
以上學校相關醫事科系畢業,領有師級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並
曾於衛生機關或公立醫療機構擔任師(三)級職務滿三年以上
,或曾於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療機構從事相當師(三)級職
務滿五年以上者。
(五)本市衛生所護理長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校護理科系畢業,領有護
理師證書,並曾於衛生機關或公立醫療機構擔任師(三)級職
務滿二年以上者;或曾於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療機構從事相
當於師(三)級職務滿四年以上者。但曾任本市衛生所護理師
職務滿三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四、醫事人員兼任本市市立醫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連任
一次。服務成績優良者或基於業務特殊需要,於連任期間屆滿後,得
再延任二年。
五、任期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於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含)到職者,以六月三十日為屆滿日期
。
(二)於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含)到職者,以十二月底為屆滿日
期。
六、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