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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立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各級主管人員職務任期及遴用資格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人貳字第1030300663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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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兼任各級主管人員,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轄
    之市立醫院院長、副院長、醫事單位科主任、護理科護理長、市立慢
    性病防治所及衛生所主任、護理長。

三、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各級主管人員遴
    用資格如下:
  (一)本市市立醫院院長應具有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訂師(一)級之
          任用資格,並領有醫師證書及專科醫師證書。醫院基於業務特
          殊需要,得借調各公立大專院校教授或副教授具備醫師資格者
          兼任之。
  (二)本市市立醫院副院長應具有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訂師(二)級
          之任用資格,並領有醫師證書及專科醫師證書。
  (三)本市市立醫院醫事單位科主任應具有各該類別醫事職務之師
        (二)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或曾任公立醫院師(三)級或相當職
          務二年以上,或曾任私立教學醫院相當職務三年以上,且取得
          師(三)級以上任用資格者。護理科護理長應具有師(三)級醫
          事人員任用資格並領有護理師證書。
  (四)本市市立慢性病防治所及衛生所主任須具有醫學專科以上學校
          畢業,領有醫師證書及專科醫師證書,或曾於教學醫院臨床訓
          練滿二年以上者。但由非醫師之醫事人員兼任者,須具有專科
          以上學校相關醫事科系畢業,領有師級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並
          曾於衛生機關或公立醫療機構擔任師(三)級職務滿三年以上
          ,或曾於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療機構從事相當師(三)級職
          務滿五年以上者。
  (五)本市衛生所護理長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校護理科系畢業,領有護
          理師證書,並曾於衛生機關或公立醫療機構擔任師(三)級職
          務滿二年以上者;或曾於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療機構從事相
          當於師(三)級職務滿四年以上者。但曾任本市衛生所護理師
          職務滿三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四、醫事人員兼任本市市立醫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連任
    一次。服務成績優良者或基於業務特殊需要,於連任期間屆滿後,得
    再延任二年。

五、任期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於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含)到職者,以六月三十日為屆滿日期
      。
(二)於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含)到職者,以十二月底為屆滿日
      期。

六、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