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基隆市 (以下簡稱本市) 兒童及少年
身心健全發展、增進其福祉,特設基隆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協調、研究、審議、諮詢、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政策
。
(二) 輔導與監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業務規劃、執行與發展。
(三) 整合規劃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
(四) 督導、規劃及推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
(五) 檢視本府及所屬機關法規是否符合兒童權利公約。
(六) 促進及督導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政策。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六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本府主計處處長、社會處處長、教育處處長、民政處處長、 交通
處處長、 都市發展處處長、產業發展處處長、兒童及少年事務處
處長。
(二) 基隆市文化觀光局局長、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
(三) 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
(四) 民間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代表。
(五) 兒童及少年代表。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與兒
童及少年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五款之委員遴選方式,本府另以計畫定之。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聘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兒童及少年事務處副處長兼任,綜理會
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兒童及少年事務處業務承辦科科長兼
任,置幹事二人,由本府兒童及少年事務處業務承辦科主辦兒童及少
年業務承辦人兼任。
六、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
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定
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得指派科長以上
人員代理。人員代理。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