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滯洪設施設
置及實施檢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滯洪設施係指具有降低洪峰流量、遲滯洪峰到達時間或增
加入滲相關功能之設施。
滯洪設施包括滯洪壩、滯洪池等相關設施。
三、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開發本市公共設施用地、市地重劃或區
段徵收之滯洪設施,及其他經本府核定開發之案件,應依本要點規定
辦理。
四、申請建築執照之建築物,其涉及滯洪設施事項之審查,由本府都市發
展處併入申請建築執照時辦理。
依據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水保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涉
及開發滯洪設施事項之審查,由本府產業發展處併入審查水土保持計
畫內辦理。
河川區域內開發滯洪設施者,應由本府工務處依河川管理辦法辦理。
五、竣工後之滯洪設施相關工程資料,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檔列管
。
六、竣工後之滯洪設施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主管法令辦理巡視檢
查。
七、本市設置之滯洪設施由水保義務人負責維護管理之。
八、在公有或私有地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開發相關滯洪設施者,
應依據水保法處罰之。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