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電子遊戲場
業之設置,以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特依
據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基隆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
第三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除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外,應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
第四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位於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
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
定。
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第五條
電子遊戲場業(含設立、遷移、擴大面積)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
、高中、職校、圖書館、醫院五百公尺以上且最小設置單層營業樓地板面
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
第六條
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公司或商業,於未繳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條例之罰鍰前,本府不受理其營業級別證之申請或變更。
第七條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設立、遷址或復業登記,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申請書、負責人與營業場所管理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
三、經查驗核可電子遊戲機主機板查驗申請表。
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總保險金額六千四百萬元)
五、檢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內市場出廠檢驗合格證書(國內製造)或輸
入檢驗合格證書(進口)影本。
六、所營電子遊戲機名冊(含電子遊戲機名稱、外框、遊戲畫面及貼證照片
、設置數量、經濟部評鑑說明書、製造廠名稱、設置平面圖及經濟部評鑑
通過之文件。其機具類別變更時,亦同。前項第五款電子遊戲機名稱,應
與主機板查驗申請表一致。
第八條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設立、變更或復業登記、遷址、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書面程序審查: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商業登
記申請辦法、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及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登相關規定辦理。
二、書面程序審查: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
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規及本辦法規
定審查。但營業場所或申請人有欠稅或欠繳罰緩者,不予審查。
三、現場會勘:符合前二款規定者,由本府產業發展處會同都市發
展處、本市消防局等相關機關勘查營業場所,並做成現場會勘記錄表;其
有不符合規定之項目,於未改善完成前,不予通過審查。
第九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涉及賭博行為時,自遭警察機關查獲之日起
三年內,該址不得再行申請設立電子遊戲場業。
第十條
電子遊戲場業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提出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申
請,且符合第四條各款法令之規定,經有關機關及單位會同審核通過者,
不受第五條規定之限制。電子遊戲場業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依電子遊戲
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登記事項
之變更時,應適用本辦法相關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