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幼兒園收費
調整相關事宜,特設基隆市幼兒園收費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幼兒園收費調整之審議及備查事項。
(二)幼兒園收費研究、諮詢及其他有關幼兒園收費調整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或其指定之人為召集人;其
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保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二)會計專家代表一人。
(三)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四)教保團體代表二人。
(五)本府消費者保護官一人。
(六)本府社會處代表一人。
(七)本市幼教諮詢小組代表二人。
第一項各款委員,除第四款外,不得為幼兒園負責人。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由本府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為止。
四、本小組每年三至四月依申請狀況召開會議審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並得邀請幼兒園派員至現場陳述意見。
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為主席。
本小組代表機關、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代表出
席,其餘委員應親自出席。
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五、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會議審議之事項,如涉及委員或與委員有利害關係之人時,該
委員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決議,且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
之出席委員人數。
本小組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經委員委託出席之
代表亦同。
七、已立案及已屆退場處分之幼兒園(含分班)申請收費調整審議,應填具
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十三份,於每年二月二十七日前函送本府提
出申請:
(一)全園經營收支分析表。
(二)收費調整對照表。
(三)收費調整說明通知及召開收費調整說明會之相關紀錄。
(四)當學年度全園教職員清冊。
(五)薪資清冊。
(六)申請當月前一年之教職員薪資轉帳證明及勞、健保投保證明(或勞工
名卡)。
(七)調整前後之薪資核給規定。
前項經本小組審議通過者,園方應依審議結果至遲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
前提供下列資料,繳交本府備查:
(一)新學年度之收費規定及繳費收據樣張。
(二)新學年度之全園教職員清冊。
(三)新學年度起連續三個月教職員薪資轉帳證明及勞、健保投保證明(或
勞工名卡)。
(四)該年度稅捐稽徵機關業務調查(上、下半年度)、執行業務(其他)所得
收支報告表、執行業務所得報告書。
八、新設立及暫停招生屆滿申請復業之幼兒園,應於每學期補助申請截止
日(上學期十月十五日、下學期四月十五日)前取得設立許可(復業許可),
始得申請為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幼兒園(以下簡
稱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
為維護家長補助權益,縮短審核作業期程,新立案幼兒園得於申請設立許
可時,併同檢附收費規定,報請本府審議。
九、新設立之幼兒園,申請為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至遲應於取得設立許
可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三份,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新立案幼兒園教職員薪資核給規定。
(二)新立案幼兒園各項收費收入支出配合原則一覽表。
(三)收費情形設定表。
前項各款經本小組審議通過者,園方應依審議結果至遲於當年度十一月三
十日前提供下列資料,繳交本府備查:
(一)當學年度之全園教職員清冊。
(二)薪資清冊。
(三)薪資轉帳證明及勞、健保投保證明(或勞工名卡)。
(四)該年度稅捐稽徵機關業務調查(上、下半年度)、執行業務(其他)所得
收支報告表、執行業務所得報告書。
十、幼兒園申請新增或調整交通費,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
十三份,於每年二月二十七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交通費收支分析表。
(二)當學期搭乘幼童專用車之幼生名冊或接送安全檢核紀錄資料。
(三)最近一個月內幼童專用車燃料費繳費收據憑證資料。
(四)燃料稅、牌照稅、幼童車保險費相關繳費憑證資料。
(五)幼童車相關修繕、維護、保養憑證資料。
十一、經本小組審議決議調整之收費項目及數額,經市長核定後由本府函
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同意修正後,自次學年度起施行。
前項同意調整之收費項目與數額及相關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幼兒
園應至少於學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公告之。
十二、幼兒園申請收費調整,經本要點規定審議通過後,如有下列情形,
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本府得自次學期起減列同意調整之數額
: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定期或不定期督導查核相關收費調整事項者。
(二)未依第七點第二項、第九點第二項規定提供資料送本府備查者。
(三)未依審議結果增置足額之教職員或調整教職員薪資者。
十三、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十四、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