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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各戶政事務所交付戶籍謄本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民戶壹字第1030235139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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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交付戶
    籍謄本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戶籍謄本種類:
  1、現行戶籍謄本:指設籍在該戶籍管轄區域內現住全部或部份人口(
     含該戶內已遷出、死亡或除籍人口)之戶籍謄本。
  2、除戶戶籍謄本:即曾在該戶籍管轄區域內設籍,因全戶遷出、戶長
     遷出、住址變更、喪失國籍、死亡、死亡宣告或其他原因等全部或
     部份之戶籍謄本。
  3、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謄本:即日據時期曾在該戶籍管轄區域內設有
     戶籍者,現由戶政事務所保管之戶口調查簿頁全部或部份之戶籍謄
     本。

三、申請戶籍謄本應依規定繳驗證明文件:
  1、以當事人身分申領者,應繳驗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未滿十四歲未申領國民身分證者,由法定代理人申領,繳驗該法定
     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3、當事人如因故不能親自到戶所申辦,得填妥委託書,並簽名蓋章委
     託他人代為申請,但受委託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印章。
  4、僑居國外委託他人申請者,其委託書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5、大陸作成之文件經公證後,並需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6、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領戶籍謄本者:利害關係人除繳驗國民身分證
     、印章外,應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留存影本退還)。
  7、利害關係範圍:
   (1)與當事人有債務、債權之關係者。
   (2)與當事人為訴訟之對造人者。
   (3)與當事人有血親、姻親或家長、家屬之關係者。
   (4)其他依法確有權利義務關係者。

四、申領戶籍謄本,得以電話、傳真、通訊、電子郵件信箱、網站線上申
    請為之;並於約定時間內至戶政事務所繳驗證明文件,繳納規費並簽
    名或蓋章領取戶籍謄本。

五、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得請求省略「全戶動態記事」或「個人之全部記
    事」。

六、繳納規費:依內政部訂頒之「戶政規費一覽表」標準收費。

七、民眾可至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代發全國轄內於台灣光復後至電腦
    化前之除戶戶籍謄本。

八、為因應人民(包括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申請大宗戶籍謄本需要
    ,避免影響櫃台作業及為民服務品質,其作業方式如下:
  1、管制申請單位之總件數,同一委託人或受委託人每日送件以百件為
     上限,處理時程以每二十件為一工作天計。 
  2、收件後之取件時間,依送件先後順序取件,倘提前完成,應立即通
     知取件,如在期限內無法完成,應通知申請人展延之原因。
  3、同一委託人或受託人如採現場抽號方式申請時,每次得辦理二件,
     每日以辦理二十件為限。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