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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9: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漁民海難救助暨救難漁船獎勵金審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基府產事貳字第1030241076號 函
法規體系: 產業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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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救助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海難漁
    民安定其家屬生活,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之執行單位為本府產業發展處。

三、基隆市漁民海難救助經費來源由本府產業發展處逐年編列預算辦理。

四、基隆市漁民海難救助審核救助範圍如下:
    (一)漁民海難死亡、失蹤及在船上工作傷亡之本市籍漁船船員,基隆
        區漁會會員家屬之生活救助。
    (二)市籍漁船船員及基隆區漁會會員傷亡救助。
    (三)漁船遭沉沒落海船員被他船救起失落衣、財物之補償及慰問。
    (四)市籍漁船於港內、外因火災或海上作業遭遇意外災害損失重大(
        全毀)或中度(半毀)者之救助。
    (五)救難漁船獎勵金。
    (六)市籍漁船因意外災害(沉沒、擱淺)、碰撞事故之船主救助、漁民
        慰問金。

五、漁船筏損毀救助金支給金額如下:
    (一)全毀:
      1.舢舨漁筏或五噸以下者,每艘新臺幣(以下同)四萬元。
      2.五噸以上未滿十噸者,每艘八萬元。
      3.十噸以上未滿二十噸者,每艘二十萬元。
      4.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者,每艘三十萬元。
      5.五十噸以上者,每艘四十萬元。
    (二)半毀:半毀者依全毀救助金之半數支給。
    (三)財損及慰問金:市籍漁船船員或基隆區漁會會員失落衣、財物補
        償每名五千元遭難漁船另發慰問金每艘一萬元正。

六、船員傷亡救助金支給金額如下:
    (一)失蹤、死亡: 漁船船員失蹤、死亡者,每件救助金十五萬元。
    (二)受傷:
      1.漁船船員受傷達重度等級,每件救助金九萬元。
      2.漁船船員受傷達中度等級,每件救助金四萬五千元。
      3.漁船船員受傷達輕度等級,每件救助金二萬二千五百元。
      4.受傷者依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殘障等級:一至五級為重度,六至
        十級為中度,十一至十五級為輕度。
    (三)失蹤、死亡慰問金每件一萬元正。

七、救難漁船獎勵金支給金額如下:
    (一)一百噸以上漁船,發給船主獎勵金二萬五千元。
    (二)五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漁船,發給船主獎勵金一萬五千元。
    (三)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漁船,發給船主獎勵金一萬元。
    (四)未滿二十噸漁船,發給船主獎勵金八千元。
    (五)舢舨及漁筏,發給船主獎勵金三千元。
    (六)娛樂漁船拖救娛樂漁船比照舢舨及漁筏支給標準發給。
    拖救時間在六小時以內者,獎勵金減半數核發。
    漁會派船出海參與救難之人員,於救難期間,每人每天發給獎勵金一
    千元,未滿一天者,以一天計算。救難人員申請獎勵金最高以三天為
    限。救難期間以出港及入港起迄時間為準。
    救難漁船拖救獎勵金,以拖至最近漁港(或鄰近國家港口)計算拖救時
    間。
    同一時間或同一船主之漁船互相拖救者不予核發獎勵金。
    漁船主為二等親內之漁船互相拖救,核發獎勵金每年以一次為限。
    漁船於一年內以機械故障或絞網為由提出三次以上申請拖救漁船,自
    第三次起,獎勵金由遇難漁船船主自行支付。

八、漁船筏損毀之漁業人,接受政府補助保險費投保漁船保險者,不得申
    請救助金。

九、漁民海難救助金及救難漁船獎勵金申請發放事宜,應由基隆區漁會查
    證,海難殘廢應取得公立或勞保特約醫療院所之證明,救難漁船須經
    台灣地區漁民海難救助基金管理運用委員會審核通過,並以當時救助
    一次為限,有關申請案件應由當事人家屬或當事人檢送有關證件,逕
    送基隆區漁會申請,經該會審議後報本府依本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