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落實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國
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
於社區生活,特依精神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之事項,設置精神疾病防
治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二、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政策之諮詢事項。
(二)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之諮詢事項。
(三)精神照護機構設立之諮詢事項。
(四)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事項。
(五)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諮詢事項。
三、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衛生局局長指派本局人員兼任;另置委員
八人至十人,由局長就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
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中聘(派)兼任,任期二年,
期滿得連任。委員中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
代表,至少應有三分之一。
四、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處理委員會業務。執行秘書由業
務科科長及幹事由業務承辦人員兼任。
五、委員會視需求彈性召開。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
時,由出席委員推舉一人為主席。委員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
出席,商討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諮詢、協調及審查事項。
六、諮議事項若有需要,可指定委員組成工作小組協助審查或擬訂意見送
本會討論。
七、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非衛生局人
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八、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