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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區道路養護優先評估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基府工養壹字第1030244498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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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客觀評估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道路損
    壞程度及有效運用本市道路維護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都市計畫內瀝青混凝土路面或經認定為既成道路或經基隆市
    政府工務處(以下簡稱工務處)及相關機關認定之道路為養護對象。

三、道路養護資訊取得方式如下:
(一)二十四小時專人接聽專線:零八零零-七六四-零六零及市民熱線一九
    九九。
(二)市長陳情信箱。
(三)市民論壇或警察局。
(四)機關巡路員。
(五)民意代表或里長提報。
(六)其它。
前項各款資訊由工務處指派專人錄案辦理彙整並作為下年度道路養護先期
評估及經費編列依據。

四、道路養護機關接獲前點相關單位提報,應依據「基隆市政府路面養護
    作業流程圖」區分損壞情況及處理時效如下:
(一)坑洞:填報修補單並轉送道路維修班派員修復,並於通報後四小時內
    修復完成,但遇天氣狀況不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狀況,應於狀況
    排除後二十四小時內修復完成,如有立即性危及道路行安,由工務處
    設置警示帶、警示燈或相關防護措施。
(二)路面掏空下陷:依本市災害搶修程序辦理,如有立即性危及道路行安
    ,由工務處設置警示帶、警示燈或相關防護措施。
(三)路面龜裂:
  1.經判定面積未超過二百平方公尺:填報修補單並轉送道路維修班或委
    外維修廠商安排刨鋪路面,並於通報日次日起七日內修復完成。
  2.經判定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含二百平方公尺):
    由工務處派員現勘,並依「市區道路管理維護與技術規範手冊研究」
    第四章『市區道路管理及鋪面養護準則』之鋪面表面狀況調查評估辦
    理,依提報道路現況填寫「市區道路柔性鋪面損壞調查表」(如表一
    )及「PCI指標計算表」(如表二),經計算PCI值小於五十部份,列
    入年度或下年度道路刨鋪辦理。
  3.各提報地點距離如未超過五十公尺,應視為連續區塊判定,不得規避
    前目鋪面表面狀況調查評估。

五、提報地點經確認後,隸屬管線單位權責或保固中,工務處將另通知該
    單位辦理路面改善,但有立即性危險,應由本府先行辦理改善,並依
    據「基隆市挖掘道路管理自治條例」處罰之。

六、各提報改善路段,應於每年十一月前提報,以利工務處彙整辦理,編
    列下年度改善經費。
    如提報路段有增加改善面積者,需於工務處辦理發包前提出申請,逾
    時不得要求併入辦理,應列入下期工程改善辦理。

七、前點改善預算費用,由工務處視財源編列預算辦理,如損壞路段評估
    改善經費超過年預算時,將依PCI值較低者列為優先排定改善計畫中,
    超過年預算經費時,工務處得排入次一年度辦理,第三點相關提報單
    位不得異議。

八、本要點經本府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