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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15: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社區大學基隆學學程發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社參字第1030248576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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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本市社區大學(以下簡稱社區大
    學)在地特色課程,增進民眾公民素養、在地認同與國際視野,特依
    據「基隆市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使民眾瞭解在地人文特色,形塑基隆地方學程,積極推展基隆
    學學程(以下簡稱學程)為社區大學本位學程,鼓勵社區大學發展實
    施兼具在地化與國際視野之海洋、生態、文史三大類別課程及其他類
    別課程。
    各類別課程得結合產業、休閒發展特色,以達社區發展與寓教於樂之
    效;並可統整一般課程與專案課程,發展本市在地特色學程。

三、社區大學於每年十二月底前訂定次年度「社區大學基隆學學程實施計
    畫」,並經社區大學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辦理,其學程課程列
    為優先開辦之課程。
    前項基隆學學程實施計畫,應至少包含理念與目標、設置科目名稱、
    各科教學時間及學分數、各科內容概述及教學實施方式項目。

四、社區大學開設學程相關課程,應依「基隆市社區大學課程開設要點」
    辦理,每期需開設六門課程,並註明基隆學程與類別課程名稱。

五、社區大學鼓勵學員修習基隆學程各類別課程,於學程期滿並累計各類
    別課程取得十二學分之社區大學學分證明書,發給基隆學學程證書並
    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六、本府為鼓勵社區大學推廣學程開設,得酌予補助經費,每門課程至多
    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所需補助經費由中央與本府相關經費支應,每年
    至多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
    本府推廣並委託社區大學辦理之學程,學員人數以十人以上為原則,
    經費補助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七、本府為檢視學程之開辦與實施情形,除將學程課程之辦理列為社區大
    學校務評鑑要項之外,並列為實地訪視與教學觀摩之重點課程。

八、為宣導終身學習教育,社區大學應落實學程課程、深化學習效果,鼓
    勵教師自編教材,於年度結束前統整編纂學程成果手冊,本府得酌予
    補助出版經費。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