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所屬市立醫院提升行政效率、
營運績效、服務精神及醫療水準,促進公共衛生、醫療品質及管理效
能,依員工貢獻程度,落實不同工不同酬獎勵金制度,以提升士氣,
特依據行政院核定「公立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第七點第二
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發給對象包括本局所屬市立醫院編制內人員、約聘人員、約僱
人員及約用人員,但不含委託經營機構之人員。
三、本要點所需獎勵金,由基隆市立醫院(以下簡稱市立醫院)醫療作業基
金有關科目項下支應,其提撥總額不得超過年度醫療事業收支(不含
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百分之八十。
前項年度事業收支(不含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除應扣除由醫療作業
基金購置之固定投資及醫療儀器所按月依規定提撥之折舊費用外,並
應扣除各公立醫療機構之各項用人費用。但以公務機關預算建(購)置
之資產折舊提撥數,得免列扣除。
前二項所稱事業收支,得包括臨床教學研究補助收入及其他補助收入
。
四、市立醫院獎勵金提撥總額應提撥百分之八解繳本局統籌款專戶,採季
繳方式辦理(每年七、十及隔年一、六月底前,解繳上一季統籌款)
,並由本局自行統籌運用;必要時另依本局業務需要調整提撥比例。
五、市立醫院獎勵金提撥總額應提撥百分之五以下作為醫院管理發展費用
,並設置專戶管理,每年依管理發展實際需要訂定提撥比例並提報本
局核定。
前項管理發展費用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醫事爭議費用。
(二)因應業務需要而遴用專案人員之費用。
(三)醫院年度預算未及編列而急需修繕、購置設備等之費用。
(四)違反有關規定而遭取締處罰之罰鍰費用。
前項各款費用之支應方式,由市立醫院成立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
及審核,並報經本局核備後,依會計程序支應。
六、市立醫院獎勵金提撥總額扣除解繳本局統籌款專戶及醫院管理發展費
用專戶後之部分,其餘為績效獎勵金。績效獎勵金提撥百分之八十發
給醫師績效獎勵金,其餘百分之二十為醫師以外其他工作人員績效獎
勵金,彼此間不得相互流用。
七、市立醫院應成立績效評估委員會,其組成每年度由院長指定之主管及
院方推選產生之非主管人員代表兼任之,負責審議各項績效評核標準
及個人績效獎勵金核發事宜,並依據客觀、量化之具體績效指標訂定
發放標準,評核個人之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依績效發給獎勵金,以
及員工提出對於評核結果認為不當之申訴,該委員會組織章程由市立
醫院訂定後,提報本局核定。
八、醫師績效獎勵金分為醫師績效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二種,各依下列方
式按月核算發給:
(一)績效部分之提撥比例為醫師績效獎勵金百分之六十五至九十;行政
管理部分之提撥比例為醫師績效獎勵金百分之十至三十五,提撥比
例由績效評估委員會訂定後由院長核定。
(二)績效部分之點數計算:
點數依下列項目加總後,再依醫師可分配獎勵金之金額計算每點金
額:
1.門診診察費:一般門診每人次依健保給付百分之七十計算。
2.住院診察費:病床診察費每人日依健保給付百分之七十計算。
3.會診費:每人次依健保給付百分之百計算。
4.檢查抽成點數:
侵襲性(醫師操作、判讀及治療):依健保給付百分之四十計算。
非侵襲性(醫師操作、判讀及治療):依健保給付百分之三十計算。
非侵襲性(醫師判讀):依健保給付百分之十計算。
5.X光檢查費:依健保給付百分之十計算。
6.手術費:依健保給付百分之六十計算(不含材料費)。
7.處置費:依健保給付百分之五十計算,自費處置費部分另定。
8.自費手術費:手術費之百分之六十計算(不含材料、麻醉費),不得
於績效獎勵金內重複計算。
9.麻醉費:依健保給付百分之五十計算。
10.臨床檢驗費:依健保給付百分之五計算。
11.復健費:依健保給付百分之十計算。
12.健康檢查:依收費總額扣除各項診察、處置、檢驗(查)項目抽成
金額後,餘額之百分之五十計算。
13.診斷書:依收費百分之六十計算。
14.牙科處置費:自費部分百分之六十,健保給付百分之五十計算。
15.牙科自費手術費:依手術費百分之八十計算(不含材料、麻醉費)
不得於績效獎勵金內重複計算。
16.牙科鑲牙:依收費總額扣除材料、技工費後百分之六十計算。
17.其他新增項目之抽成點數由績效評估委員會訂定,並送本局核備。
(三)行政管理部分:
支給範圍含醫師兼任行政主管、支援勤務或因應公共衛生政策性任
務,其分配方式如下:
1.醫師兼任行政主管:
為鼓勵醫院院長、副院長及部、科、室主任,提升領導統御能力及監
督管理效能,補助行政管理費用;院長之管理績效獎勵金以全院主治
醫師領取獎勵金之八十分位為基數,由局長核給該基數之零點五倍至
二倍;副院長管理績效獎勵金為該基數之零點五倍至一點三倍,由院
長初評,局長核定之;其餘人員由院長依其管理效能分等第評核按月
發給,按月給予零至三萬元之獎勵金,由院長初評後,提報績效評估
委員會審議之。
2.支援勤務或因應公共衛生政策性任務,由績效評估委員會訂定醫師公
共服務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提報本局備查。
九、醫師以外其他工作人員獎勵金發給,應依個人工作職責、行政能力、
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等建立評核標準,前項標準由市立醫院訂定經績
效評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提報本局備查。
十、市立醫院人員每月獎勵金,依下列規定:
(一)醫師(含院長、副院長)不得超過師(一)級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二
項合計數之五倍。
(二)其他人員不得超過個人俸額及專業加給二項合計數之一倍。
前項超出上限之金額應歸入基金賸餘。
十一、高一級職務出缺,奉准由低一級職務人員代理者,代理期間之個人
績效獎勵金,應按代理期間之職務獎勵金評核標準發給。
十二、市立醫院為達即時激勵員工效果,得於員工實際工作後次月預支發
給獎勵金,但應暫扣一定比例以上之金額,於應收帳款收回實現後
多退少補。其暫扣比例由市立醫院依健保署以前年度實付情形估算
訂定後,報本局核定。
十三、獎勵金核發,依規定按月發給實際擔任工作之人員,除新任或離職
人員按當月職日數比率計發,但有下列情形者,停發未執行勤務期
間獎勵金:
(一)奉派或奉准以全時進修方式參加國內訓練、進修、研究或實習超過
三個月。
(二)奉派或奉准參加國外訓練、進修、研究或實習期間。
(三)請假超過規定日數期間。
(四)奉准留職停薪或受停職處分期間。
(五)曠職期間。
前項停發期間不滿一個月者,按該月全月日數比率折算,若已預發
受領者應依數追回。
十四、受處分人員依下列標準,扣除受行政處分或懲戒處分發布生效當月
份之獎勵金:
(一)受行政處分者,每次申誡扣除獎勵金百分之十,每次記過扣除獎勵
金百分之三十,記大過者,扣除獎勵金全部。
(二)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處分者,每次申誡扣除獎勵金百分之三十
,記過以上之處分者,扣除獎勵金全部。
十五、受領獎勵金人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醫師專勤服務有關規定。
如發現有自行開業、兼業或違反有關規定者,除依有關法令懲處外
,並應追回其自行開業或兼業以後所領全部獎勵金。
十六、市立醫院獎勵金之發給,應依工作人員實際績效發給,以不重領為
原則,本局組成訪查小組,不定期實際瞭解辦理情形。
十七、本要點溯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