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以
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之收支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各機關學校存管款項,指下列各款:
(一)依基隆市市庫自治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依法令、契約或
遺囑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
(二)依基隆市市庫自治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依法令規定應專
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
三、前點專戶存管款項開戶時,應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轉本府財政處同意
後,通知市庫代理機關、代辦機關或其他金融機構,憑以開戶存管。
各機關學校開戶後,應將開戶日期、戶名及帳號通知會計單位,並函
送本府財政處備查。
四、各機關學校更名時,應持相關證明文件,逕洽原開戶金融機構辦理專
戶更名,並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轉本府財政處備查。
五、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時,應即辦理銷戶,並函知各該主管機關及本府財
政處核備。
六、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得集中一個專戶存管。但同一專戶中不
同性質之款項,應依其原定科目、用途,在未支用餘額內辦理支付。
七、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之支付,應付予該專戶存管款項之合法受款
人。
八、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應悉數繳存各該專戶,不得挪移墊用。
所孳生之利息,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悉數繳入市庫。
九、各機關學校應按月核對銀行對帳單,如有不符之處,應編製銀行存款
結存差額解釋表或洽銀行更正。
十、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之帳務由主計、出納人員依法控管,並應將
其會計報告,分送本府主計處及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