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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7: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各區里政令宣導電子字幕機裝設及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民治貳字第1040225316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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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為有效管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里電子字幕機以
    達成法令公告、政令宣導及活動通知之多元化目標,增進法治教育、
    促進市民參與並展現基隆活力與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督導機關為基隆市政府(民政處)。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市各區
    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

三、下列機關或團體得依需要申請登載電子字幕機:
(一)本市各公務機關(含各里辦公處)。
(二)本市登記有案之社福及慈善團體(不含政黨)。

四、申請電子字幕機登載內容及其限制規定如下:
(一)申請登載內容,應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教活動為主,但受
      理之區公所得視實際之情況與登載之內容審查後為准駁之決定。申
      請人及代理人必須切結登載內容無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若有違反
      ,由申請人及代理人負一切法律上責任。
(二)有下列情形者,受理之各區公所得拒絕電子字幕機登載之申請:
     1.登載內容涉及違法者。
     2.登載內容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本要點者。
     3.曾依本要點申請電子字幕機登載而有違規紀錄者。
     4.其他受理之區公所認定不適宜登載者。

五、申請電子字幕機登載流程如下:
(一)需求單位應於登載日之七日前,填寫申請表(如附件),向各區公
      所公所提出申請,經申請核准後,轉交各里辦公處登載之。
(二)法、政令登載期間以十四天為原則,必要時得申請延長期限;其他
      活動通知類則於結束後即停止登載。
(三)所有申請登載案件,無論核准與否,一概不退件。
(四)經各區公所核准登載之內容,其成果相片需求單位應於登載之期間
      內,自行派員至現場拍攝。

六、裝設電子字幕機數量限制如下:
(一)各里裝設以一支為原則,不得逾三支。
(二)各里已裝設超過三支者,嗣後不得增設;如有損壞則以維修為原則
      ,若維修經費不敷成本效益時,應汰換拆除。
(三)最終總量管制以每里降至三支以下為目標。

七、各里辦公處應遵守本要點並對其經管之電子字幕機負使用、管理及維
    護之責,由區公所督導,若有不當,應檢討追究責任。

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