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自治法規
及行政規則制(訂)定、修正、廢止之草案審查作業,特設置法規審
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自治法規,係指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之自治條例
及自治規則。所稱行政規則,係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規定
之行政規則。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業務單位)提送之制(訂)定、
修正或廢止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草案。
(二)其他與法制有關事項,經市長核示須提交本小組討論者。
四、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指派熟諳
本府業務及具有法學知識人員兼任;必要時,得遴聘具法律專長之學
者、專家擔任。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召集人與副召集人,
應隨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
五、本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召集或出席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
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六、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者,得提出書面審查
意見。
七、業務單位擬訂之法規草案內容涉及府內外其他單位(機關)之權責,
或特定機關、事業或團體之權益者,於提送本小組審查前,應先就該
草案內容邀集該相關單位(機關)協商,及徵詢該特定機關、事業或
團體意見,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辦理草案預告程序
;並簽會本府行政處法制科(以下簡稱法制科)及相關局處表示意見
,先行彙整竣事。
八、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廢止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草案,應送本小
組審查,本小組審查後應作成通過、修正、保留或退回提案單位重新
研擬之決議。
九、業務單位制(訂)定及修正、廢止自治法規之流程如下:
(一)擬訂草案時,得視需要邀集府內外相關單位(機關)、事業、團體研
商,並廣徵意見。
(二)應將草案(或修正草案)全文(含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對照表),刊登
於業務單位網頁及其公布欄,進行草案預告程序。
(三)草案預告完成後業務單位應彙整各方意見,檢附草案(修正草案)全文
(含總說明)、逐條說明、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移請本小組審查。
(四)法規草案經本小組審議通過後,業務單位應制作市務會議提案文件(
提案表、草案全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簽陳
一層長官核可後,始得提送市務會議審議。
十、行政規則訂定、修正及停止適用之流程如下:
(一)業務單位擬訂草案後,得邀集府內外相關單位(機關)、事業、團體
研商,並廣徵意見。
(二)業務單位綜合各方意見後,應檢附草案全文、草案逐點說明(修正
草案對照表)送本小組審查。
(三)本小組審議通過後,業務單位應簽陳一層長官核可後,始得提送市
務會議審議。
前項行政規則草案如有特殊情形者,經簽會法制科並陳報一層核准
後,得免送本小組審查。
十一、本小組開會時,提案之業務單位應派科長以上人員列席說明;必要
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單位(機關)派員列席提供意見。
十二、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法制科辦理;所需書表文件由法制科另定之。
十三、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四、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行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十五、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六、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