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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救壹字第1110202464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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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性別平等
    ,消除性別歧視,特設基隆市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婦女福利法令及政策訂定與執行之協調、整合及督導
        。
    (二)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之協調、整合及督導。
    (三)促進政府與民間單位合作,共同推動婦女福利。
    (四)有關婦女身心發展、醫療保健、法律諮詢、經濟扶助、人身安全
        等、保護安置等權益促進事項之研議及指導。
    (五)有關性別主流化政策、計畫之研議及指導。
    (六)其他重大性別平等及促進婦女權益事項等議題之研議及指導。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九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產業發展處處長、教育處處長、工務處處長、
        交通處處長、都市發展處處長、社會處處長、地政處處長、觀光
        及城市行銷處處長、綜合發展處處長、人事處處長、主計處處長
        。
    (二)本市警察局局長、消防局局長、衛生局局長、文化局局長、環保
        局局長、稅務局局長。
    (三)專家、學者。
    (四)性別平等及婦女團體代表。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之,其任期至
    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專家、學者與性別平等及婦女團體代表出任之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應有身心障礙女性、原住民女性、新住民女性、女性農民或
    多元性別者之不利處境身分代表至少一名。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綜合本會幕僚業務
    。

五、本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開臨時會議:
    (一)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二)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時。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六、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會議時,由學者、專家出任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
    體出任者,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委員: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或不具性別平
        等意識,其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
    (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行
        為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裁罰。
    專家學者委員、性別平等及婦女團體代表,聘任後如有前項各款情形
    之一,應予解聘。
    本府派任之各局處委員如有增進性別平等意識之必要,得安排其接受
    六小時性別平等相關課程。

九、本府應依本會任務及業務分設下列工作小組及主責單位:
    (一)就業福利與權力組:由本府社會處擔任主責單位。
    (二)教育文化與媒體組:由本府教育處擔任主責單位。
    (三)健康醫療與人口組:由本市衛生局擔任主責單位。
    (四)人身安全與環境組:由本市警察局擔任主責單位。
    (五)性別主流化組:由本府社會處擔任主責單位。
    工作小組得配合本會會議期程,召開小組會議,工作小組會議主席由
    主責單位指派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通知及會議紀錄應副
    知本府社會處。

十、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對外行之。

十一、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