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路邊停車之
需要、整頓路邊停車秩序,並兼顧在地居民生活習慣,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之路邊停車位管理,指本市路邊停車位之設置、維護、收
費及廢止。
三、管理單位設置路邊停車位,應依附表一之規定,測量道路寬度並考量
當地之停車需求後予以設置,並設置收費標誌公告之。
四、路邊停車位以設置小客車停車位為原則,並得依實際需要設置下列停
車位及標誌:
(一)機車停車位:於機車停車需求較高之區域,或為整頓騎樓、人行道
空間,管理單位得視實際狀況配置。
(二)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應以全市路邊停車位總數,保留百分之二
比率予以配置,並應鄰近行政機關、學校、醫院、公園公共設施。
(三)警備專用停車位:警察機關因警備及警勤之需,於不影響交通安全
與交通順暢下,得由警察機關提出具體需求送本府核定後設置。
(四)卸貨專用停車位:商業活動區域,經會同相關單位現勘認定有設置
之必要者。
五、路邊停車位之標線狀況應每月定期巡查,並進行必要之補繪或更新。
六、路邊停車位之計費方式、費率及時段,應依基隆市公有公共停車場收
費費率標準規定辦理。
七、有使用路邊停車位供停車以外之需求者,申請人得依附表二向本府提
出申請並繳費,但申請人應自行確認該用途符合法令規定,如於使用
期間經相關單位依法舉發或造成他人之損害,皆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其所繳納之費用亦不退還。
前項申請,得基於交通管理之原因予以縮短期間。
八、設有路外停車場之區域,衡酌其規模及該區域之實際停車需求,得將
其周邊服務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路邊停車位得予減設或廢止。
九、已設置之路邊停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附表三向本府申請廢止
,並會同相關單位實地會勘決定之:
(一)位於醫院或金融機構出入口。
(二)位於無人行道或人行道寬度不足九十公分之建築物出入口。
(三)位於建築物附設法定停車空間出入口。
(四)位於依法核准之停車場出入口。
(五)位於經依規定核准設置斜坡道地點。
(六)位於經依規定核准之建築工地出入口。
(七)其他特殊狀況,經認定有影響當地交通之虞者。
前項各款情形於會勘時,得考量變更為第四點第一款或第四款之停車格
。
依第一項核准廢止之路邊停車位,應劃設禁止停車線或禁止臨時停車線
,申請原因消滅後,得重新設置路邊停車位。
十、公務機關為辦理公共工程,須暫停路邊停車位之使用者,該公共工程
之主辦單位應於施工日前十日,以書面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塗銷
停車位,並應於核准期限屆滿時同時恢復。
十一、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