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注意事項係依據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102年12月17日第1559
次市務會議紀錄訂定之。
二、本府所屬學校包含市立完全中學、公立國民中學、公立國民小學及公
立幼兒園。
三、具共同需求性質之財物採購項目以本府主計處函頒之「本府各單位預
算適用共同契約採購項目」為限。
採購項目如同時包含前項「適用共同契約採購項目」及「非適用共同
契約採購項目」時,如採購總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應依政府
採購法第十四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六條之規定
,由申請學校逕行辦理採購,不列入本集中採購。如採購總金額未逾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則將「適用共同契約採購項目」列入集中採購
,餘由申請學校依規自行辦理採購或依基隆市政府採購作業要點第二
點移請行政處(庶務科)辦理招商。
四、集中採購項目之預算來源以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之年度預算為限,
以中央補助款為經費來源者不列入集中採購。
五、集中採購每年以四次為原則,分別於一月十五日、四月十五日、七月
十五日及十月十五日辦理(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
但因情況特殊,經簽請市長同意後,不在此限。
六、採購項目為共同供應契約項目或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
依本府採購作業要點之規定,移請本府行政處(庶務科)辦理招商事
宜,再由各採購學校依招商結果自行下單訂購及辦理後續採購、請款
及驗收事宜。
七、採購項目非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且金額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者,
由「該次申請經費最高額之學校(以下簡稱主辦學校)」統一辦理採
購事宜。
主辦學校採購完成後,供應廠商應依各採購學校訂購之品項,將產品
分送各校,除另有規定外,應為未經使用之全新品,並有效保護產品
在運輸至各採購學校前之完整性。
驗收方式依本府驗收作業辦法辦理,由主辦學校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
關規定統一辦理驗收事宜,其他採購學校負責辦理校內初驗程序。
驗收合格後,由主辦學校統一辦理請款及核銷作業,其他採購學校應
協助主辦學校辦理相關事宜。
採購之品項,由各採購學校自行登錄財產(物品)。
八、本注意事項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