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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19 23: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學壹字第1080261045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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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基隆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
,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教學領域或科目,規定如附表一。
前項各課程,包括必修及選修課程。
第一項專任教師擔任二種以上課程教學時,各課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相同
者,依各課程教學節數合併計算;基本教學節數不同者,依各課程教學節
數比例折算後併計之。
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擔任團體活動課程之班級活動教學節數,應併入第
一項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

第三條 
學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定,訂定課程計畫,報基隆市政
府備查。
專任教師、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以下簡稱教
師)全學期全部節數,依前項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之課程均採協
同教學方式者,教學節數一節,採計為其每週教學節數一節。
教師全學期部分節數,依第一項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之課程採協
同教學方式者,依實際教學節數,支給鐘點費。

第四條 
教師依課程計畫所定彈性學習時間,擔任充實、增廣或補強性教學課程授
課者,教學節數比照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計算之。
教師依課程計畫所定彈性學習時間,擔任學生自主學習授課或指導,或擔
任選手培訓或學校特色活動指導者,依實際指導節數,支給鐘點費。

第五條 
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學校班級數及擔任之職
務,規定如附表二。
前項班級數,以學校編制之總班級數(含國中部)為計算基準。

第六條 
學校輔導處(室)主任及專任輔導教師,專職學生輔導工作,無需擔任課程
教學。但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每週
基本教學節數,輔導處(室)主任比照前條第一項一級單位主任之規定;專
任輔導教師比照前條第一項二級單位組長之規定。

第七條 
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召集人、各類藝術才能班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班召集
人,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第二條第一項專任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減
一節;其餘教師協辦行政或各項工作得在總節數二十四節之限度內,由各
校自行協商人數與減課節數,並應明定協助行政教師之工作內容與義務。
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
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學校得依有關法令規定,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
數;減授之節數,不納入前項減授總節數計算。

第八條 
依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聘任之合聘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以該
教師於各合聘學校教學之課程種類及擔任之職稱類別,依本標準相關規定
辦理。
依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聘任之編制內專任教師,每週基
本教學節數,以該教師於學校教學之課程種類及擔任之職稱類別,依本標
準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學校應依教師登記或檢定之科目及其專長,排定教學課程。
學校就不易聘任合格教師之實習課程、選修課程及稀有科目聘任之兼任教
師,每週教學節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九節為限。

第十條 
軍訓主任教官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第五條第一項一級單位主任之規定;
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長,依第五條第一項二級單位組長之規定。
一般軍訓教官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為十節。
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軍訓教官(包括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
導組長及一般軍訓教官)擔任教學者,課程每週總教學節數,由一般軍訓
教官平均分配;分配後每人達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仍有賸餘節數時,由兼
任生活輔導組長之軍訓教官或軍訓主任教官按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優先擔
任,再有賸餘節數時,由全部軍訓教官分別擔任教學。

第十一條 
學校教師之每週教學節數,應達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規定。但輔導處(室)
主任、專任輔導教師或軍訓教官,於校內可擔任之課程教學節數不足時,
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學校教師、軍訓教官排定之每週學校內、外教學節數合計,超過其每週基
本教學節數者,為超時教學節數。
學校內超時教學節數,應平均分散於每日,並註記於課表。
學校教師、軍訓教官超時教學鐘點費之支給方式,依行政院核定之支給原
則辦理。

第十三條 
學校所設國民中學部教師及代理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準用本標準之規
定。

第十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三日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
及第九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