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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島礁管理及配額申請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產事貳字第1060202430B號令
法規體系: 產業發展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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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島礁管理及
配額抽籤事項特依據娛樂漁業島礁磯釣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三條及第四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府得視島礁環境、水域資源及產業發展狀況,公告開放之島礁數量、名
稱、適釣人數與最大容許人數及開放期限。

第三條 
由中央或本府發布之軍事演習、颱風、惡劣氣候及其他影響人員與船舶安
全事項期間,禁止開放登礁。

第四條 
娛樂漁業漁船業者申請本市島礁年度配額,應於本府公告受理期間,以船
為單位繳交年度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後,檢附第八條規定文件向本府提出申
請。
年度使用規費以娛樂漁業漁船之乘載人數(不含船長及船員)計算,每人以
新臺幣五千元計,其收支依預算程序辦理,並限使用於島礁磯釣環境管理
與資源復育相關作為。
前項規費本府每年得依實際管理需求及參酌年度登礁人數,公告調整之。
保證金每船新臺幣十萬元,於年度配額期限屆滿後,除有第五項規定之情
形外,由本府無息退還。
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經行政罰鍰處分確定者,其未繳付之罰鍰金額,本
府得逕自保證金扣抵繳付。
配額有效期間內放棄或遭註銷島礁配額者,僅退還保證金。但漁船滅失者
,應依月份比例退還已繳交之年度使用規費及全部保證金。

第五條 
申請島礁磯釣年度配額之娛樂漁業漁船,其乘客總數超過本市島礁磯釣最
大容許總人數百分之十時,應公開辦理島礁年度配額資格抽籤。
申請資格要件不符或經前項年度配額資格抽籤結果,未取得島礁配額資格
者,已繳之年度使用規費及保證金,由本府無息全額退還。

第六條 
取得島礁年度配額之漁船,每年公開辦理抽籤選礁一次,島礁配額每期以
三個月為限,並分期進行抽籤。

第七條 
娛樂漁業漁船轉籍至他縣市船籍港,即喪失本市島礁磯釣之年度配額。
娛樂漁業漁船於娛樂漁業執照有效期間內於本市船籍港買賣,其島礁磯釣
年度配額一併由新船主承受。
娛樂漁業漁船於島礁配額有效期間內滅失,即取消島礁配額。
每年九月之前如有賸餘之島礁配額,本府應另行公告開放申請。

第八條 
娛樂漁業漁船申請島礁磯釣配額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島礁磯釣載客活動申請書(如附表)。
二、娛樂漁船執照影本兩份,並加蓋漁船及船主印章。
三、船首碰墊、船舷輔助梯、低功率(FRS)或民用頻段(CB)無線通訊對講
    機及相關渡礁安全設施照片與保養紀錄。
四、印有船名之行動電話防水套、垃圾蒐集桶及救生圈(含救生繩)照片,
    其數量應與開放島礁數量相符。
五、離船登島礁垂釣保險投保證明。
六、規費與保證金繳款證明正本1份。

第九條 
娛樂漁業漁船應實際經營,不得無故取消島礁磯釣活動從事其他漁業活動
。但辦理聯合活動,應由活動主辦單位檢附活動規劃書及島礁磯釣配額登
記業者之同意書陳報本府核備後,始得辦理。

第十條 
娛樂漁業漁船遭遇海上緊急事件,應採下列措施通報或呼救:
一、以無線電信設備通報電臺。
二、撥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一一八報案專線。
娛樂漁業漁船發生前項事件進港前,應先通報本府及港口安檢單位,以利
後續處置作為。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