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因應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以下簡稱公車處)修理廠維修及保養
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原有職工因無法另行安置而須精簡人員,特依行
政院訂頒之「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第二點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公車處修理廠業務委外得標廠商準備期屆滿之次日為專案精
簡實施日,但廠商如依契約規定函知公車處將提前執行委外業務時,
以其實際執行日期為實施日。
前項所稱準備期,指公車處一百零五年「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辦理
公車保養及維修」採購案(案號:105B-004)決標日起,二個月內。
三、精簡員額規定如下:
(一)精簡現有員額百分之四以上。
(二)依本要點精簡之員額不再行遞補或進用人員,並配合於編列年度
預算時予以減列員額。
(三)除因業務特殊需要,五年內不請增員額。
四、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在公車處之預算員額內,任職一年以上,依法得適
用退休、資遣規定之技工、技助。
五、年資採計規定如下:
(一)依公車處職工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辦理。
(二)已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費、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
給與之年資,不予採計。
六、給與標準如下:
(一)基本給與:依公車處職工所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退
休金、資遣費。但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法辦理資遣並具勞工退休
金條例施行前年資者,其資遣費另依下列方式補足差額:
1.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其給付之資遣費較依相關法令規定
計算之一次退休金標準給付為低時,由公車處補足其差額。
2.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後年資
給付之資遣費合計數額,較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年資,依勞動
基準法等法令規定之一次退休金標準計算之數額為低時,由公車
處補足其差額。
(二)加發給與:
1.除屆齡退休者外,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含依勞動基準
法規定給付之一個月預告工資)。
2.即將屆齡退休人員已達屆齡退休生效至遲日前六個月者,其加發
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並依提前退休月數加一個月
發給預告工資;其提前月數之計算,以其適用退休規定所定之至
遲退休生效日往前逆算,每提前一個月退休者,加發一個月薪給
之慰助金。
3.慰助金之計支標準,指每月支領之工資。
七、專案精簡人員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
、改制或裁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
與者,不再適用專案精簡加發給與之規定。
八、曾依本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規定支領保險年資損失
補償金者,於其將來再依保險領取老年給付時,應將原所領保險年資
損失補償金繳回公車處。但其所領之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
,僅繳回與所領之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九、專案精簡人員於資遣、退休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八條第二項各款所定職務者,應由再任機關(構)、學校追繳六個
月內再任月數之慰助金,其再任日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逾一個月以上者,畸零日數不計,並繳回公車處。
十、專案精簡人員所需費用,由公車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其不足部分,
由公車處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