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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基文展壹字第1060005930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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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基隆市博物館功能與建立地方文
    化館永續經營機制,特設基隆市政府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發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博物館設立、評鑑及輔導事項之諮詢。
    (二)地方文化館事業運籌發展之政策諮詢。
    (三)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資源規劃及整合之諮詢。
    (四)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各項專業計畫輔導與諮詢。
    (五)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文化平權、在地連結、跨域整合計畫之
        諮詢。
    (六)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行銷推廣、國際交流之諮詢。
    (七)其他有關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發展事項之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
    副主任委員,由本市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除由本府相關機關
    代表派兼外,由市長就下列人士遴聘之:
    (一)博物館學、社區營造、都市設計、財務、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之
        專家學者。
    (二)博物館及私立文化館舍相關代表。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行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者,得不補聘(派)。

五、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或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相關機關代表派兼之委員無法出席時,
    得派人員代理。
      
六、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

七、本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