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獎金
發放,特訂定本基準。
二、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案件,經本府裁
處行政罰鍰確定者,檢舉獎金發放基準如下:
(一)查獲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得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二十發給檢舉
人獎金。
(二)查獲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規定者或其
他經本府公告違反本法規定之事項,得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五十
發給檢舉人獎金。
三、檢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檢舉人為衛生局或各區衛生所所屬人員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
內之血親或姻親。
(二)購物型錄或網際網路上拍賣廣告違反本法規定之案件。
(三)非本市管轄案件。
(四)匿名或姓名不實。
(五)無具體事證。
(六)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已發覺違反本法規定之案件。
(七)其他經本府公告不予獎勵之事項。
四、檢舉同一行為人違反本法同一規定案件,檢舉獎金發放以一次為限。
五、獎金自本市衛生局通知送達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檢舉
人已聲明放棄者,不得再請求發給。
六、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