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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4: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優待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老貳字第1070229342B號令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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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優待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及身心障
礙者搭乘公車,以增進社會福祉,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
要陪伴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發社福優待卡,享有搭乘行駛本市市區
路線公車之優待措施。

第三條   
社福優待卡應具電子票證功能,其卡別及申請資格如下:  
一、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老人,得申請核發敬老卡。         
二、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得申請核發關懷卡。         
三、前款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必要他人陪伴者,得申請關懷陪伴卡,並以
    一張為限。

第四條   
申請社福優待卡者,應檢齊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         
三、申請關懷卡及關懷陪伴卡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四、申請人二吋之半身相片一張。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文件正本影印及驗畢後發還。
社福優待卡申請人資格,經受理區公所審查符合第三條規定者,應將申請
文件及相片彙送本府社會處交商辦理製卡,完成後交區公所轉發申請人。

第五條   
敬老卡或關懷卡請領人持卡搭乘行駛本市市區路線公車,並採卡片感應支
付票價者,享有票價免費之優待。

第六條   
關懷陪伴卡之持卡人經自費加值後,陪伴原請領之身心障礙者,共同搭乘
行駛本市市區路線公車,其應付票價得採卡片感應方式,自卡內儲值金額
中扣除支付。         
前項卡片感應順序,應先關懷卡,次為關懷陪伴卡,其間不得插入其他電
子票證。         
未依前項規定使用關懷陪伴卡者,其扣款不得享有身心障礙陪伴者票價之
優待。

第七條   
社福優待卡請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本辦法享有之票價優待:
一、死亡。
二、戶籍遷出本市。
三、有其他應停止使用社福優待卡之情事。

第八條   
依第五條規定享有票價優待之持卡人,應配合查驗人員,出示身分證件,
以供查驗。
持卡人與社福優待卡所載身分查驗不符者,不得享有票價之優待,除應自
行補足票價差額外,所持卡片由查驗人員沒入,造冊送交本府社會處;涉
有不法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依前項規定經查獲冒用或沒入之社福優待卡,其請領人於查獲冒用或沒入
之次日起,停止持卡搭乘公車票價優待六個月;並於六個月內,不得重新
申請核(補、換)發。

第九條   
社福優待卡請領人搭乘公車之優待次數,每月由本府社會處按電子票證刷
卡系統所記錄數字統計之。

第十條   
敬老卡、關懷卡有效期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請領人得於有效期屆滿前
三個月內申辦展延效期,每次展延期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未辦理展延
者,停止票價優待。

第十一條  
社福優待卡首次核發之製卡費用,由本府負擔。
社福優待卡因遺失、損壞或請領人更名時,應向區公所申請補(換)發,
其補(換)發所需製卡費用,由請領人自行負擔。但因遺失或損壞第一次申
請補(換)發卡者,其遺失或損壞合併以一次為限,製卡費用由本府負擔。

第十二條 
持卡人遺失卡片未即辦理掛失致遭冒用時,由持卡人自行負責,並依第八
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府社會處應定期將社福優待卡請領人名冊電子檔案,送交民政處比對後
,由民政處提供請領人死亡、遷出、住變、失蹤等異動名單電子檔案,交
由社會處轉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辦理鎖卡作業。

第十四條 
社福優待卡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或請領人請領資格有不實
者,由本府送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辦理鎖卡作業。涉有不法者,移送司法機
關辦理。

第十五條 
社福優待卡之使用、更新、退卡、掛失、展期、加值等作業,本辦法未規
定者,依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依第五條規定持用社福優待卡搭乘公車者,其每一乘次優待票價之金額,
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公車半票票價計算,由本府補助配合提供票價
優待之公、民營公車業者。
依第十一條規定應由本府負擔之社福優待卡製卡費用,按實際製卡數量核
實撥付電子票證發行機構。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