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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區汽車客運業特殊服務性路線補貼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基府交運壹字第1080204080號函
法規體系: 交通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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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市區汽車客
    運業特殊服務性路線營運虧損補貼事項,依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
    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特殊服務性路線,指依政策與民眾運輸之需求而釋出之郊
    區、山區偏遠公車路線、專車路線及接駁路線。

三、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以下簡稱客運業者)經營特殊服務性路線者,符合
    下列各款規定情形,得依本規定申請營運補貼:
    (一)每日行駛班次二班次以上,六十班次以下,且路線里程三十公里
        以下,依實際行駛班次申請;超出六十班次者,以六十班次為上
        限。但有特殊需求者之服務性路線,得提供區間載客數、旅次長
        度等相關資料申請,報本府核定,不受每日最低二班次或路線里
        程三十公里以下之限制。
    (二)客運業者認有運輸需求,自行規劃並提出申請營運及原路線以部
        分班次調整行駛致增加之路線,自核准行駛日起,逾三年始得申
        請。
    本府得基於整體運輸政策考量,商請前項之客運業者配合調整、裁撤
    行駛路線或增減行駛班次,而未能配合調整路線者,不得申請補貼。

四、符合前點規定申請營運補貼之客運業者,應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備具
    下列事項之補貼計畫書及電子檔向本府申請,逾期不受理:
    (一)含前一年度補貼成果、申請補貼路線及總額、補貼經費使用說明
        、路線改善說明、前一年度補貼經費用於改善接受補貼路線從業
        人員勞動條件與行銷之比例及本年度補貼款運用計畫之總說明。
    (二)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數額概算彙總表(附件一)。
    (三)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申請表(附件二)。
    (四)民營業者,其前一年路線別之營運年報表、營運月報表,與前三
        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
        變動表、主要財產目錄表等書表,及應提交會計師就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內容所為之補貼評估報
        告。
    (五)公營業者,其前二年決算表及當年度初編預算表。
    (六)申請路線之民眾使用電子票證刷卡資料,應包含卡號、票種(如
        全票、學生票、敬老票、關懷票)代碼及對照表、進出站(刷卡
        )時間、進出站(刷卡)站點代碼及站點代碼對照表。

五、路線營運補貼之申請案,應經基隆市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審議委員會(
    下稱委員會)完成審議。

六、路線營運補貼金額,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三。
    委員會得視受補貼客運業者之虧損與營運績效等實際情況,於前項公
    式計算金額範圍內調整路線營運補貼金額。

七、路線營運補貼依下列順位排定優先次序:
    (一)第一順位:屬郊區、山區偏遠之路線,前一年度經本市市區汽車
        客運業營運及服務評鑑(以下簡稱營運及服務評鑑)平均成績滿八
        十分者。
    (二)第二順位:因政策與民眾運輸需求之路線,前一年度營運及服務
        評鑑平均成績滿八十分者。
    (三)第三順位:前一年度營運及服務評鑑平均成績滿九十分之路線。
        營運補貼款,由交通部及本府年度預算經費額度內,依前項所定
        之順序分配。但如有不足,以順位先者,優先享有。同一順位有
        數受補貼路線者,依各路線核算之營運補貼金額與預算經費,比
        例分配之。

八、經核准營運補貼之客運業者,未經市府核准,不得擅自變更核定之補
    貼計畫書內容。

九、請撥營運補貼款申請時程如下,逾期不受理:
    (一)當年五月二十日前,申請前一年十一月至當年四月第一期補貼款
        。
    (二)當年十一月二十日前,申請當年五月至十月第二期補貼款。

十、客運業者請撥營運補貼款時,應檢具核定補貼計畫書、路線彙整表(
    附件四)、營運虧損服務路線配置車輛清冊(附件五)、路線別每車公
    里成本報表及受款憑證,送本府審核後,再送交通部請款。
    前項之受款憑證,應依中央與本府各分攤補貼款之金額分別開立收據
    。

十一、受補貼客運業者,應將營運補貼款之一定比例,用於改善接受補貼
      路線從業人員勞動條件與行銷。

十二、客運業者應受本府督導、查核補貼計畫書之執行情形,並接受每年
      度辦理之營運及服務評鑑,作為後續年度本府核定補助計畫之參考
      。

十三、違反第八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規定情節較輕,經本府作成營運
      補貼款扣款決定者,應於扣除刪減之金額後,再予撥付;違反情節
      重大者,中止撥付營運補貼款。

十四、客運業者申請營運補貼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者,本府得
      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之補貼處分,並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年內
      不得申請補貼;已領補貼款者,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十五、本規定經市務會議通過報交通部核定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