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低收入戶特殊救助項目之補助,除法令
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及對象如下:
一、產婦營養補助:一般生產、懷孕滿二十週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且為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戶內人口之產婦。
二、嬰兒營養補助: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新生兒。
三、喪葬補助: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戶內人口死亡,實際支出殯葬費之三
親等內遺屬。但死亡之人無三親等內遺屬,得由實際支出殯喪費用者
請領補助。
四、子女教育補助: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戶內之子女,且就讀國民小學、國
民中學、高中職、大專以上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但就讀軍校、空大
、空專、在職進修(學分)班或推廣教育者,不予補助。
五、托育補助: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戶內或本府依法安置於寄養家庭,就讀
本市核准立案之私立幼兒園,年滿二歲至未滿五歲之兒童。但就讀本
市非營利或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之私立幼兒園者,不予補助。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標準如下:
一、產婦營養補助:每人每次新臺幣五千元整,每人每年申請以一次為限
。
二、嬰兒營養補助:每人每次新臺幣五千元整,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
三、喪葬補助:每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整。
四、子女教育補助:就讀國民小學每人每學期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國民中
學每人每學期新臺幣一千八百元、高中職每人每學期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大專以上每人每學期新臺幣五千元。
五、托育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實際就讀月份數核算。但
每月實際支出托育費未達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者,依實際支出金額補助
之;已領有政府其他同質性補助者,除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五百
元,補助其差額外,不再補助。
第五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申請人及申請期間如下:
一、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二個月內,由產婦本人提出申
請。
二、喪葬補助:應於事實發生二個月內,由實際支出殯葬費之人提出申請
。
三、子女教育補助:應於每年三月及十月,由就讀子女之父母、監護人或
成年之就讀子女提出申請。
四、托育補助:應於每年七月申請當年度一月至六月補助費、每年十二月
申請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補助費,由受補助之兒童父母、監護人或有
關人員為申請人。
第六條
申請本辦法補助者,應填寫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領款收據。
三、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四、申請產婦營養補助,應附產婦分娩證明或流產、死產之醫師診斷證明
;申請嬰兒營養補助,應附新生兒出生證明。
五、申請喪葬補助,應附死亡證明書、殯葬費用支出收據及符合請領喪葬
補助資格者之相關身分證明;但死亡之人無三親等內遺屬者,免附親
屬關係證明。
六、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應附在學證明或有效之學生證影本。
七、申請托育補助,應附繳費收據及在學證明或載明在學事實並加蓋幼兒
園及園長印鑑之繳費收據。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