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區內戶政業務,設戶政事務所,其名
稱及轄區如下:
一、中正戶政事務所:管轄中正、信義、仁愛三區。
二、安樂戶政事務所:管轄安樂、中山二區。
三、七堵戶政事務所:管轄七堵、暖暖二區。
第三條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市長之命,受本府民政處之督導,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四條
戶政事務所設下列各股,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登記股:戶籍登記、戶籍巡迴查對、國籍、選舉造冊、各項戶籍統計
造冊、戶籍謄本、印鑑登記、印鑑證明核發及戶籍通報等事項。
二、行政股:街路命名、編釘門牌、國民身分證核發及管理、護照人別確
認、自然人憑證、庶務及各項綜合行政等事項。
第五條
戶政事務所置秘書、股長、課員、戶籍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六條
戶政事務所設會計室,置主任;未設會計室,置會計員,由本府派員兼任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戶政事務所設人事室,置主任;未設人事室,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
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
,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十條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戶政事務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