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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17: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社區大學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終壹字第109020373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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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特設基隆市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審議事項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
  (二)專家學者。
  (三)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
  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本府出任之委員應
    隨本職進退。
    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科長兼任,辦理本會
    相關行政業務。

六、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之。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本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決議及表決。

八、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