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特設基隆市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審議事項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
(二)專家學者。
(三)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
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本府出任之委員應
隨本職進退。
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科長兼任,辦理本會
相關行政業務。
六、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之。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本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決議及表決。
八、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