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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0.26 20: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及安置費用追償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工壹字第1140242734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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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老人福利法(下稱本法)第四十一條
保護及安置所需費用之追償作業,並維護負返還義務之受安置老人;及其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以下簡稱返還義務人)
權益,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
本府於老人受安置期間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於安置日起一個月內通知返還義務人,並主動告知返還義務人法
   律相關權益及責任;無法聯繫返還義務人時,應協尋之。
(二)自安置日起三個月內與受安置老人或其返還義務人討論受安置老人
   之照顧、醫療及安置必要費用支付等事宜;必要時,應召開協調會
   議並作成會議紀錄。
(三)自安置日起三個月內協助受安置之老人申請相關福利補助,並依受
   安置老人或其返還義務人情狀提供適當福利資源;或協助其申請及
   取得相關福利資源。
(四)必要時,協助受安置老人向法院提出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聲請。

三、
依本法保護及安置之老人,保護及安置費用依本府與受託安置機構簽訂契
約所定收費金額計算受安置老人及返還義務人應返還費用時,應扣除受安
置老人取得相關福利補助或津貼金額。

四、
本府經評估受安置老人及返還義務人之情狀,認有必要追償保護及安置之
必要費用者,應於安置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前點應返還之費用單據影本、計
算書及得減輕或免除費用之申請程序及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應載事項,
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受安置老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於六十日內
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移送行政執行。但受安置老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
卑親屬於收受上開書面通知後六十日內,提出減輕或免除費用之申請時,
得停止移送行政執行。

五、
受安置老人、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依職
權或依申請,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進行審查認定後減輕或免除應
返還費用: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老人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
   貼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整體家庭經濟狀況不佳。
(二)經濟弱勢民眾、遭遇重大變故(如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獄服
   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及不可抗力之災變)或因其他特殊情形,致
   無力負擔,不宜列入應返還對象。
(三)老人對其配偶或直系血親親屬有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
   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由老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負擔安置之必要
   費用,顯失公平。
(四)老人對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經評估
   由老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負擔安置之必要費用,顯失公平。
(五)有其他特殊事由未能負擔者。
前項審查結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申請人及其他受影響之返還義務人。

六、
前點申請案件審查時,應注意避免影響返還義務人之基本生計,並評估提
供適當協助。
返還義務人經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者,減免之範圍不限於自法院
裁判後之費用,尚得溯及法院裁判前已生之保護及安置費用。但得請求法
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事由,係發生於第四點書面行政處分通知之
後者,不包括在內。

七、
受安置老人或返還義務人收到第四點或五點第二項書面行政處分後,一次
繳清應返還保護及安置費用顯有困難,得敘明理由,申請分期付款;本府
得依其家庭、經濟情況或其他事由,依基隆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行政執行
案件標準作業程序第十點規定辦理。

八、
本府應每年定期清查先行墊付之老人保護及安置費用追償情形。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