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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及安置費用追償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工壹字第1110241636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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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老人予以適當短期之保護及安置
    ,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向受保護及
    安置老人本人、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照顧義務之
    人追償本府先行支付之相關費用,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返還義務人,指依本法保護及安置老人本人、其配偶、直
    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照顧義務之人。
  同係直系血親卑親屬為返還義務人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三、本府依本法處理老人保護及安置時,應於安置日起三週內函請相關機
    關(單位)協尋老人之家屬及其扶養義務人,以協調老人保護個案照顧
    事宜。

四、依本法保護及安置之老人,本府應協助取得福利身分或申請相關福利
    資源。

五、依本法保護及安置之老人,保護及安置費用依本府與受託安置機構簽
    訂契約所定收費金額計算。

六、返還義務人應償還所需之費用為本府先行支付之保護及安置費用、護
    理耗材費、看護費、醫療費用及行政事務費,扣除受老人保護個案申
    請相關福利核定補助後之差額。

七、前點費用計算之起訖期間,自受保護及安置老人入住安置機構第一日
    起至終止安置日止。

八、安置機構於受保護及安置老人入住後,應配合本府安排失能評估、取
    得福利身分及申請收容安置補助。

九、本府應查明返還義務人基本資料、相關福利身分及補助後,依第五點
    至第七點規定計算應返還費用,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返還義務人於六
    十日內返還。書面行政處分除應記載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之事項
    外,亦應載明減輕或免除費用之申請規定及程序,並合法送達。
  返還義務人無力一次清償,得敘明理由申請分期返還,本府得依其家
    庭、經濟情況或其他事由酌情核准。

十、返還義務人逾第九點第一項規定期限,未能返還,經本府再以書面催
    告限期返還,屆期仍未返還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行政執行。

十一、老人本人、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提出減輕或免除保護及安置所
      需之費用之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府應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
      團體代表進行審查認定後予以減輕或免除: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其他社會
          福利補助,經實地訪視評估整體家庭經濟狀況不佳。
      (二)經濟弱勢民眾或遭遇重大變故或因其他特殊情形,致無力負擔
          ,經實地訪視評估不宜列入應返還對象。
      (三)老人對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有家庭暴力情事或未盡扶養義
          務。
      (四)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一取得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五)因其他特殊事由未能負擔。

十二、前點申請案件審查時,應注意避免影響返還義務人之基本生計,並
      評估提供適當協助。
      返還義務人經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者,減免之範圍得溯及
      法院裁判前已生之保護及安置費用。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