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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清潔隊技工甄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基環清壹字第1090701435號函
法規體系: 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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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考量清潔隊技工甄選之公平性
    及公開性,以期提升所需人員之素質,特訂定本局甄選清潔隊技工作
    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報名資格如下:
    (一)一般條件
        1.報名日起算前四個月設籍基隆市之中華民國國民,性別不拘。
        2.國民小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3.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4.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始得僱用為本局職
          工。
    (二)特殊條件
        持有汽車修護相關技術士執照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相關科系畢業
        ;或國中畢業並具有二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三、報名應繳證件如下:
    (一)報名資格或繳交證明文件不得虛偽造假,經發現填寫不實或與規
        定不符合者,取消其考試資格,證件不予退還。應繳證件不齊全
        者視為不符合資格,不受理報名。
    (二)應繳證件:
        1.履歷表、有設籍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國民小學以上之學歷證件。
        4.汽車修護相關技術士執照之正反面影本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相
          關科系畢業證書或國中畢業並具有二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證明
          。

四、甄試內容及成績計算規定如下:
    (一)分三部分甄試,合計總分較高者優先錄取,包含第一部分筆試、
        第二部分證照及經驗及第三部分面試,各部分命題或評分內容以
        公告另定之。
    (二)甄試成績:第一部分筆試占百分之六十,第二部分證照及經驗占
        百分之三十五,第三部分面試占百分之五,三項成績加總為總成
        績,成績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四捨五入,如有同分採公開抽籤決
        定優先順序,抽籤順序後者如超過錄取名額,留作下次出缺的備
        取名額。

五、錄取及進用方式如下:
    (一)甄試結果按三部分加總成績高低錄取所需名額。
    (二)考試錄取之人員進用,依成績高低名次順序遇缺遞補進用,錄取
        人員接到通知於期限內攜帶公立醫院檢查合格體檢表辦理到職手
        續,逾期以棄權論。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及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完畢者,不受理報名應試。
    (四)新進人員試用三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由本局發給僱用通知書
        ,正式僱用。試用期間不能勝任或品性不端,得隨時停止試用。

六、為照顧本局臨時(含約僱)人員並鼓勵留任,現任本局臨時(含約僱)人
    員於報名截止日連續任職本局已滿二年以上,符合報名資格並繳納應
    繳證件者,甄試合計分數加百分之五。

七、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授權甄選公告訂定辦理之。

八、本要點經局務會議討論通過,陳請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