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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17: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招生班級數核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國壹字第1100221216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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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核定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之招生班級數,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每學年度申請招生之普通班總班級數,以不超過前一學年度之畢
    業總班級數為原則。

三、學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調整招生學年度之普通班班級數:
    (一)符合社區資源及地方產業需求。
    (二)現有教師專長足以擔任調整班級數後之教學,或教師員額編制尚
        有餘額,可聘任調整班級數後之教師,未造成科目教師超額或專
        長不符情形。
    (三)有足夠校地面積、教室、專科教室及實驗室等場所,可供調整班
        級數後之教學使用。

四、學校申請招生班級數,有下列情形之一,列入核減招生學年度普通班
    班級數參考:
    (一)前一學年度招生有未成班情形。
    (二)前一學年度招生人數普通班平均每班未達二十五人。
   普通班級數經核減時,學校得提出寄存班級申請,一年至多一班。
  本府應成立輔導小組,就前項學校進行輔導。
    經核准之寄存班級,寄存期間以一年為限。學校經輔導小組輔導後,
    於下一學年度招生滿額者,得於次一學年度恢復原寄存之班級。
   學校經核減班級數後,同一年級各類班級僅有二班以下者,該年級應
    予停招。

五、學校普通班連續三年招生滿額者,得申請增加校內招生學年度之普通
    班班級數,不受第二點規定之限制。

六、學校申請招生學年度之普通班班級數,應經學校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於招生學年度前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函報本府核辦。

七、本府應於招生學年度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核定學校招生班級數並
    通知學校。學校應依本府核定之班級數,辦理該學年度招生作業。
    前項核定作業,由本府組成審核小組進行之。

八、體育班、原住民族實驗教育班、藝術才能班與特殊教育班之招生班級
    數調整,另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

九、學校附設國中部之班級數核定,應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
    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