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落實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文化創意
產業計畫與方案之推動及整合,特設基隆市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文化創意產業及相關業務之跨局處協調整合等事項。
(二)本市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業務工作計畫執行成效之審議及檢討
等事項。
(三)推動本市文化創意產業跨縣市合作交流。
(四)其他與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相關事務。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一
人為 副召集人,由基隆市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聘 (派) 兼任之:
(一)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二)本府觀光及城市行銷處處長。
(三)本府教育處處長。
(四)本府綜合發展處處長。
(五)民間文化創業產業、專家或學者代表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聘 (派) 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 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 (派) 兼之,任期至原委員任
期 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市文化局文化發展科科長兼任,置幹
事一 人,由本市文化局業務承辦人員兼任。
六、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會
議由 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