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公私有土地是否具公用地役關係
,或供通道使用之通行狀態是否已達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危
害或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特設基隆市公私有土地供通道使
用公用地役關係暨公共安全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務處處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府人員聘
(派)兼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
之一。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派 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委員任期內出缺時,應補行聘 派 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止。
三、本會任務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執行公務,遇有公私有土地供通道
使用之公用地役關係疑義及公共安全疑慮之審議。
四、本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定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五、提案單位應將公私有土地供通道使用公用地役關係之提案資料函送本
府工務處(以下簡稱工務處)以供辦理會議召開,並於開會前七個工
作天,將提案之文件書圖二十份送交工務處彙整提報本會審議。前項
文件書圖應載明:
(一)提案目的。
(二)提案單位。
(三)提案標的。
(四)現況說明。
(五)評估分析:
1.巷道可能存在年代。
2.是否為通行之必要。
3.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是否有阻止或曾提供同意書。
4.維護單位是否曾有維護管理紀錄。
5.是否涉及建築法規。
6.是否為民法提供之袋地通行。
(六)認定結果可能造成之影響分析。
(七)相關資料及圖說(地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
明、新地形圖、二十年前舊地形圖、航照圖、建造執照或使用
執照圖說、現場照片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六、提案單位應將依基隆市公私有土地既有通路之維護(修)流程(如附圖)
,提請認定是否有公共安全維修需求之提案資料函送工務處,以供
辦 理會議召開,並於開會前儘速將提案之文件書圖二十份送交工務
處彙整提報本會審議。前項文件書圖應載明:
(一)提案目的。
(二)提案單位。
(三)提案標的。
(四)現況說明。
(五)是否有公共安全維修需求。
(六)認定結果可能造成之影響分析。
(七)相關資料及圖說(地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
明、新地形圖、二十年前舊地形圖、航照圖、建造執照或使用
執照圖說、現場照片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七、提送本會審議之案件,相關機關應先成立初審小組,先行召開初審小
組會議審查基本資料或至現場會勘。
提送認定是否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提案單位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出席
初審小組會議陳述意見,並於通知書中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
得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八、本會審議結果,以本府名義函送提案單位參辦,如作成行政處分,應
註記教示條款,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若日後有涉及相關爭議,由提案
單位實質負責。
九、同一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再受理公用地役關係之申請。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