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農村再生計畫,依農村再生計畫
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第九條規定特設基隆市政府農村再生計畫審查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為審查社區申請之農村再生計畫。
本小組審查農村再生計畫時,應本於協助、提供諮詢及輔導申請之
立場。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
召集人,由產業發展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農村再生專家資料庫之專家學者
六人。
(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二人。
(三) 本府都市發展處、教育處、社會處、民政處及基隆市文化局代
表各一人。
前項第一款之委員,至少應由三個不同專長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止。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海洋及農漁發展科科
長兼任,辦理幕僚業務。
本小組置幹事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派員兼任,協助辦理幕僚
業務。
六、本小組視計畫提送情形,不定期召開審查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
七、召開本小組審查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
委員中應有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委員二人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由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機關代表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
代表出席。
九、本小組召開會議時,提案社區應派社區組織代表應出席簡報說明
及備詢。 社區組織代表未出席簡報說明及備詢者,將擇日召開會
議。
十、 經審查未符合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第十條規定者,應
退回經補正後,重予審查。
十一、本府各處及附屬機關應配合提供可協助社區之事項及社區農村再
生計畫之建議期程。
十二、 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