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促進資源共享及合作交流,增進網路安
全,強化資訊倫理,保護合法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基隆市學術網路(以下簡稱學術網路) 以支援臺灣學術網路於基隆市各
級學校及相關單位間之教學與學術研究活動及教育行政應用服務為目
的。依管理組織分為下列二個層級:
(一) 基隆市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立於本府。
(二) 基隆市教育網路中心轄下連線單位(以下簡稱連線單位):指網
路出口線路集中收攏至本中心機房之各單位。
三、本中心應辦理下列網路管理事項:
(一) 訂定提供各式網路應用服務之相關管理規定。
(二) 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定。
(三) 維護網路機房及出口端網路管理事項。
(四) 協助轄下連線單位處理校內網路管理問題。
四、連線單位應辦理下列網路管理事項:
(一) 訂定內部網路使用規定,並引導使用者正確使用網路資源。
(二) 訂定內部資通安全防護之標準作業程序,並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
護網路安全。
(三) 對網路使用與流量為適當之區隔、管控及記錄,並合理使用網路
資源。
(四) 訂定內部所提供各式網路應用服務之相關管理辦法。
(五) 對使用者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定。
(六) 確保提供予使用者之連線裝置,具備可正常運作防毒軟體、符合
政府各項資安相關要求及未存在惡意程式。
五、使用者使用本中心或連線單位提供之服務,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提供本中心或連線單位服務及網路管理上之相關必要資訊。
(二) 由本中心或連線單位提供之服務或帳號禁止轉借;個人密碼應符
合複雜性規則,必要時應更換密碼。
(三) 使用非連線單位提供之裝置,應確保其具備可正常運作防毒軟體
,並符合政府各項資安相關要求及未存在惡意程式。
(四) 未經核可,不得於學術網路內架設各種網路及物聯網設備。
使用者未遵守前項各款事項,本中心或連線單位得拒絕提供服務。
六、連線單位及其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 利用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二) 存取影響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但因教學或研究之
必要,且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者,不在此限。
(三) 非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四) 非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五) 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六)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
及其他影響網路系統正常運作之行為。
(七) 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
事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
社會善良風俗之資訊。
(八) 其他不符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前項各款行為涉及不法情事者,使用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負法律責任。
七、連線單位應要求其使用者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為下列可能涉及侵
害網路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 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公開於網路上。
(四) 任意轉載電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之文章。
(五)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行為。
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中心或連線單位得限制或暫時中斷連線單
位或使用者與學術網路之連線:
(一) 違反相關法令或本管理規範之情事。
(二) 涉及國家安全。
(三)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 為阻斷不當或不法行為存續或擴散。
(五) 更新、遷移網路設備,測試、維護或檢查網路及相關系統。
(六) 因不明原因非中斷不足以排除網路障礙。
九、使用者違反本管理要點規定之行為,應依所屬單位規定處理。連線單
位管理者利用職務違反本管理要點規定者,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前二項違規行為涉及不法情事者,除行政懲處外,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
十、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管理或使用成效顯著者,得予以適當之獎勵
:
(一) 維護學術網路之正常運作。
(二) 創新學術網路管理技術。
(三) 提供新興網路應用服務。
(四) 推動學術網路相關計畫。
(五) 其他有助於學術網路發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