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文化局補助政府捐助文化事務財團法人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基文發壹字第1110200717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基隆市文化局 (以下簡稱補助機關),為補助政府捐助文化事務財團法人協
助辦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 文化事務,加強補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考
核、管制,俾提升補助業務效益,特訂定本規範。

二、
本規範補助對象為依財團法人法規定由基隆市政府捐助成立且推動或從事
文化藝術事務或公益性為目的之地方性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


三、本規範補助事項如下:
(一)辦理常態性藝文節慶。
(二)營運特定文化館所及設施。
(三)推動文創產業。
(四)促進本市城市行銷、產業發展及對國際交流有所助益之相關活動。

 
四、
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六月底前,按補助事項提送包含工作及預算規劃之下年
度初步計畫書。

前項初步計畫書如有未妥適之處,補助機關應提出審核意見,並以書面通
知財團法人修正。

五、
財團法人申請補助案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提送下年度細部計畫書至補助機關
申請補助。

前項細部計畫書,應包含執行計畫構想、執行內容、執行期程、經費支用
明細表,經費支用明細表之編定,應編列至二級用途別科目。

第一項細部計畫書與基隆市議會審議通過之補助款預算數額度不符者,應
配合修正後,提送補助機關重新審核,並於計畫書審定後辦理簽約事宜。

六、
補助機關得針對各執行計畫細部計畫書進行書面或會議審查,如有未妥適
之處,應以書面通知財團法人限期依審核意見進行修正後,提送補助機關
複審。


七、
財團法人申請中央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且納入基隆市政府或所屬機關預算
者,應依補助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八、
補助經費於簽約後撥款,以兩期為原則,撥款比例由補助機關及財團法人
雙方協定,如有例外情形應由雙方於契約中議定。

財團法人應於補助機關撥付第一期補助款之次月起,分期檢附下列資料提
送補助機關辦理核銷:

(一)補助經費之收支清單及支用單據。
(二)經費收支明細表。
(三)其他補助機關指定資料。
財團法人經補助機關指定營運本市特定文化設施者,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提
送前一年度執行成果報告書至補助機關。
其他非屬特定文化設施之補助案,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送各領受補助計畫
前一年度執行成果報告書至補助機關備查。但補助契約所定日期早於二月
底者,從其規定。

 
九、
財團法人領受之補助機關補助款,應檢附收支清單、支用單據送補助機關
辦理年度結報。

 
十、
補助經費之執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支付講師費、專家學者出席費,應以行政院規定之講座鐘點費標準為
               上限。
(二) 計畫如需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三) 報支國內差旅費用,應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
(四) 計畫內容涉及出國辦理項目,其出國經費應於預算書內單獨編列,並
                 於提報補助計畫時一併提出,相關人員出國旅費應參照國外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辦理經費核銷作業,並於返國後提交出國報告供補助機關進
                 行整體效益評估。
(五) 政策宣導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六) 經費應依原訂用途別支用,科目間流用若超過原訂數額之百分之二十
                 時,應載明原因函報補助機關核准後始得支用。

十一、
計畫執行期間,補助機關為行使審核職權,向財團法人查閱簿籍、支用單
 據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財團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遇有疑問,並應為詳細之答覆。

十二、
財團法人補助經費之收支應匯入其專戶,接受之補助與其他衍生收入,應
匯入專戶,專款專用。
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結算,並檢具包含總計畫經費、已撥付數
、已執行數及結餘數之年度經費支用明細表,提報補助機關。但計畫執行
未完成者,得向補助機關申請保留結餘數。
計畫執行完成或終止時,應將實際收支結餘款繳回補助機關。

十三、
補助機關得針對財團法人執行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內容品質、成果效益
等事項,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補助機關代表進行定期考核。

 
十四、
財團法人應依補助機關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但因業務需求須調整執
行內容者,應載明原因函報核准後始得執行。

 
十五、
財團法人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補助機關
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六、
財團法人經補助機關考核,如發現補助款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
用、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要求財團法人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補
助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七、
財團法人領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收支清單及支用單據,並詳列支出
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
關實際補助金額。


十八、
財團法人留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及控管。如經發
現未確實辦理者,補助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財團法人酌減嗣
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十九、財團法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第十七點規定提出資
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