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及審議基隆市(以下簡稱為本市
)國門廣場周邊地區城市景觀計畫(以下簡稱為城市景觀計畫),特
設基隆市國門廣場周邊地區城市景觀輔導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城市景觀計畫之審議。
(二)辦理城市景觀計畫之輔導。
(三)配合實施城市景觀計畫改善、維護及管理事項之補助或協助項目、
標準、方式及審查程序之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由秘
書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兼任;其餘委
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工務處處長。
(二)本府交通處處長。
(三)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四)基隆市文化觀光局局長。
(五)具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建築設計之專家學者二人。
(六)具造園或景觀設計之專家學者。
(七)具文化藝術、燈光影音、廣告設計之專家學者。
(八)具社區營造、商圈發展、觀光行銷之專家學者。
(九)關注城市景觀及環境事務之地方人士。
(十)城市景觀計畫實施區域之地方代表。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外,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或
副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
五、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府都市發展處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
七、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