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基隆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
第三條
學校午餐輔導目標如下:
一、輔導改進學校午餐供應品質及衛生管理作為。
二、發現工作缺點及時指導改正,並協助解決工作之困難。
三、午餐供應、環境衛生、營養教育及食農教育成果。
四、其他有關學校午餐之重要目標。
第四條
本府成立輔導考核小組(以下簡稱輔導考核小組),置小組成員六至十
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一本府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代表一人。
二、基隆市衛生局代表一人。
三、專家學者代表一至二人。
四、持有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認證訓練資格證明文件學校營養師代表
一至二人。
五、學校家長代表一至三人。
第五條
輔導考核小組應至學校實地辦理輔導及考核,每學年至少一次。
第六條
考核成績滿分為一百分,其成績等第及獎懲標準如下:
一、中央廚房、自設廚房學校:
(一) 九十分(含)以上者為特優等;校長及業務承辦人員,記功
一次至多二人;業務協辦人員,嘉獎二次至多四人、嘉獎
一次至多六人。
(二) 八十分(含)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優等;業務承辦人員,記功
一次至多一人;校長及業務協辦人員,嘉獎二次至多三人、
嘉獎一次至多五人。
(三) 七十分(含)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甲等;校長及業務承辦人員,
嘉獎二次至多二人;業務協辦人員,嘉獎一次至多四人。
(四) 六十分(含)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為乙等: 校長、業務承辦人及
協辦人員,不予獎懲。
(五) 五十分(含)以上未達六十分者為丙等:校長申誡二次,午餐
承辦人員申誡一次。
(六) 未達五十分者為丁等:校長記過一次,業務承辦人員申誡二
次,業務協辦人員申誡一次。
二、受供餐學校:
(一) 八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業務承辦人員,記功一次至多一人
;校長及業務協辦人員,嘉獎二次至多三人、嘉獎一次至多五人。
(二) 七十分(含)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甲等;校長及業務承辦人員,嘉
獎二次至多二人;業務協辦人員,嘉獎一次至多四人。
(三) 六十分(含)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為乙等: 校長、業務承辦人及協
辦人員,不予獎懲。
(四) 未達六十分者為丙等:校長申誡二次,午餐承辦人員申誡一次。
學校考核成績未達七十分者,列為輔導考核小組次學年度追蹤改善及重點
輔導訪視對象。
考核成績,依受考核學校當學年度接受輔導考核小組各次考核,所得分數
之平均計算。
第七條
午餐輔導考核小組成員及輔導考核業務承辦人員,辦理當學年度午餐輔導
考核工作表現良好者,依各該人員適用之獎懲相關規定,覈實核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