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影視業者及機關、學校取景拍攝影片
,行銷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優質形象,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
本府提供協助拍攝服務(以下簡稱協拍服務)之對象,為影視業者及機關
、學校。
前項所稱影視業者指下列業者之一:
(一) 依法登記之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電影片製作業
、電影特效製作業、動畫影片製作業。
(二) 經許可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供應事業、紀錄片類、
電視電影類、電視動畫類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
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三) 其他經本府審查認定之法人或團體。
三、
本作業須知所稱協拍服務指本府提供之下列服務:
(一) 協調借用場館、設施或設備。
(二) 臨時使用道路申請。
(三) 封閉道路申請。
(四) 其他經本府同意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借用場館、設施或設備之管理機關如訂有使用管理規定,其借
用流程及收費標準依其規定辦理。
四、
協拍服務應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其申請時程如下:
(一) 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服務應於七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二) 前點第一項第三款服務應於二十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三) 前點第一項第四款服務應於三十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不予提供協拍服務:
(一) 提供不實申請資料。
(二) 申請資料有誤,經通知限期補正後,屆期未補正。
(三) 違反第六點規定經認定情節重大。
(四) 其他經認定無提供協拍服務之必要。
六、
申請協拍服務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以場地現狀進行拍攝,並避免損害場地;拍攝完成後,應將場地恢
復為拍攝前之狀態;如有相關毀損,申請人應全額賠償。
(二) 同意本府於拍攝期間,進行探班採訪、側拍拍攝。
(三) 申請人應於拍攝結束後一個月內,提供協拍場景照、劇照及工作照
三至五張,並同意本府得無償做非營利宣傳行銷使用。
(四) 影片片首或片尾應標示本府及提供協拍服務之機關或單位識別文字
圖樣。標示方式及識別文字與圖樣由本府提供。但影片類型無法顯
示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協拍服
務。
七、
本作業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