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社會工作師懲
戒之事件,依社會工作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之三第六項及社會工
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設基隆市政
府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為受理本市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社會工作師之懲戒事
件。
三、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
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社會工作、法學專家
學者及社會人士聘(派)兼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
於三分之一。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兼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五、
本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六、
本委員會會議視實際受理案件情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
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本府社會處派員兼任,協助綜理本會業
務。
八、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始得決議。但廢止執業執照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決議,應有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之決議,以無記名方式為之。
九、
本會委員利益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十、
本會開會前,應由委員二人先行審查,並作成審查意見後,提本會審議。
本會開會時,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相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
查研究。
十一、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