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激勵工作士氣、鼓勵本府優秀工程人員久任
,特依行政院函頒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表,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
本處理原則適用對象為本府工程單位適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規定
,並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
三、
前點人員連續任職於本府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性之留任獎金:
(一)年資屆滿一年者,自第二年起得發給三萬元之留任獎金。
(二)年資屆滿三年者,自第四年起得發給四萬五千元之留任獎金。
(三)年資屆滿五年者,自第六年起得發給六萬元之留任獎金。
四、
前點所稱年資,指自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連續任職於本府服務年資
。但不包含留職停薪、停職期間及本處理原則第五點所定不發給留任獎金
情形期間年資。
工程人員於不同工程單位間調動,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之;於工程單位與
非工程單位間調動,其於非工程單位服務期間,不採計服務年資,年資應
自符合支領留任獎金要件時,重行計算。
第一項但書所定不採計年資之情形,其前後年資均符合本處理原則所定採
計年資要件者,扣除不採計年資期間,視為連續任職,畸零日數以三十日
折算一個月。
五、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年度不發留任獎金:
(一)年終考績(成)或另予考績(成)列丙等以下。
(二)因無工作事實而未辦理考績(成)。
(三)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
上之刑確定。
(四)懲戒處分判決確定。
(五)平時考核受一次記一大過之處分,或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
過。
(六)因案依法停職。但停職原因消滅、獲准復職後,自復職之日起,按
實際在職月數發給。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年度減發留任獎金:
(一)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二次,或累積曠職達四日,
減發三分之二數額。
(二)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一次,或累積曠職達三日,
減發三分之一數額。
(三)申請延長病假,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計算,畸零日數不得合併計算之。但因安胎
請延長病假之日數,不予扣除。
六、
本府人事處於每年八月彙整符合支領留任獎金人員名冊,通知各工程單位
,由各工程單位於名冊所載發給日起一個月內,發給留任獎金;於該日以
後離職者亦同。
七、
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者,僅得擇一支領。
八、
本處理原則所需經費由本府各工程單位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