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大
型活動順利進行,並保障參與人員生命、身體之安全,特訂定本須知。
二、
場地及使用器材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室內活動場地應寬敞,舉辦活動時須預估參與人數作為選定活動場
地之參考,並應依建築及消防等相關規定辦理;室內逃生出口數及
通道寬度,須能於五分鐘內完成現場人員疏散。
(二)室外活動之場地應選空曠、安全無虞之處所,搭設舞台應選擇平坦
、地質堅硬且無塌陷之場地;靠近水域之場地,應置救生員,並有
救生圈或救生艇備用;搭設舞台、看板、帳棚或其他設施,應注意
其結構之承重及安全係數,並事先檢查,確定其安全性。
(三)活動使用之器材應依活動之性質由主辦單位及主管局、處會同專家
慎選,並作實地之安全測試,法令訂有標準規格之器材時,應使用
合格之標準器材;避免使用火把、爆竹煙火以及氫氣灌充之氣球等
易釀災害之器具。
(四)完成場地選定、佈置並預備相關器材、工具等前置工作後,主辦單
位或主管局、處應召集相關人員至場地會勘,評估安全措施,另應
遴聘具有舉辦該項活動實際經驗之專業人員參與規劃,並於活動時
擔任現場之指導。
三、
交通管制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活動現場如需占用道路,應具備下列交通管制事項,並提送交通維
持計畫至本府(交通處)申請核可:
1.交通管制設施:分向設施、漸變段長度、夜間警示燈號、改道預告
牌面。
2.行人安全:行人動線。
3.公車:與公車業者協調公車路線調整、站位遷移事項。
4.宣傳措施:平面媒體、網際網路。
(二)未使用道路不需交通管制之活動,應注意行人動線及散場之疏散。
四、
人員動線及管制人數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人員動線:
1.主辦單位應對活動場所先期現場履勘,規劃人員進出之動線,必要
時應派遣引導人員。
2.規劃安全走廊或交通要道進出口,並明顯標示。
3.製作緊急疏散指示牌,並標示於適當地段位置。
4.妥適規劃安全空間及控制路線避難處所,並由專人負責管制。
5.依活動場所之空間,劃分若干方格,由主辦單位協調基隆市警察局
指定分區指揮官與協調點,並由主要幹部在現場負責協調、管制。
(二)管制人數:
1.活動現場人數之多寡,應依現場之空間及避難處所等因素決定。
2.主辦單位應先前公告周知,嚴禁攜帶任何危險(爆裂)物品,必要
時於進口處實施安檢工作。
3.現場發生狀況時,應縝密研判,並實施現場封鎖與管制。
五、
建管消防事前檢查及事中警戒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搭蓋臨時性建築物,應依基隆市各項活動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
程序之規定辦理。
(二)主辦單位應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預先蒐集相關活動可能發生
之災害或意外事件之原因,並實地現場勘查,訂定消防安全防護計
畫,其內容如下:
1.自衛消防編組:將工作人員編組滅火班、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
及救護班。
2.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3.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4.於活動舉行前三日完成滅火、通報及避難等訓練工作。
5.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6.防止縱火措施。
7.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三)依活動現場實際狀況,如有必要應預備救護器具及消防水帶、瞄子
、滅火器等滅火設備。
六、
傷害預防及人員急救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預防傷害:
1.主辦單位應先就活動性質篩選參與人員,選擇具適當之體能狀況者
參加活動,以避免參加者於活動進行中因體能無法負荷造成意外事
故,並得公告參加者資格(如登載於報名單或海報)。
2.主辦單位應依基隆市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支援各項活動救護
要點,事先聯繫衛生局,請求支援救護;衛生局評估如符合支援救
護條件,應依活動性質派遣適當之護理人員、準備各項急救用品及
設備。
(二)急救人員及設施:
1.衛生局應依其專業評估並視所屬醫療院所醫護人力,協調派遣醫護
人員前往活動現場支援;必要時,得洽請衛生局所屬以外之醫療機
構支援救護。
2.主辦單位應製作醫護告示牌,標明活動現場醫護站設置處。
3.主辦單位規劃醫護站應設置於安全、通風且陰涼之室內或具遮棚處
,場地設備應包括:至少一張桌子、三張椅子、休息床(椅)及茶
水、紙杯、紙巾、冰塊等物品。
(三)現場事故處理:
1.活動進行中,若有意外事故發生,由派遣於現場支援之醫護人員立
即為其施行必要之醫療措施。
2.當有大量傷病患出現,應立即通知一一九救災救護指揮科,由基隆
市消防局派遣救護人員及責任醫院救護人員共同前往協助救護工作。
七、
主辦單位應針對舉辦活動之內容、特性,於活動前召集工作人員辦理安全
講習,講解活動各項目應注意之事項及相關各種災害或突發狀況之應變及
處置措施,並事先於活動現場辦理實地訓練及演練。
八、
為求現場跡證之完整,警察單位得於活動現場先期勘察,劃定分區蒐證、
全程錄影。
九、
考量活動性質及參加人員年齡、身體狀況並安排如下:
(一)洽商辦理相關保險,以確保參與者、工作人員及設備設施之風險補
償。
(二)參與對象如為老、弱、身心障礙者,應事先考量無障礙設施規劃、
輔助器具如輪椅、助行器等之適當形式與數量,以及公廁設施之安
排,活動場地應有防滑地磚、地毯、止滑墊等,並加強扶手、安全
護欄等設施。
(三)事先考量活動項目及內容性質,加強服務人員之照顧及廣播、協尋
之服務。
(四)遇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對兒童、老弱、身心障礙者等特殊對象優
先協助疏散。
十、
遇天然災害狀況發生時,活動是否實施,主辦單位宜參酌行政院訂頒之天
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活動前預知有颱風警報、豪雨特報或不適舉辦之天候者,應視情形順延或
取消活動之進行。
十一、
其他意外事故防範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現場緊急救護站之醫護人員及救護車輛應具高度機動性,遇有突發
狀況,迅即掌握救護時效。
(二)主辦單位應對各種意外事故之處理預為研判掌握,相關人員之疏散
、傷病患之運送等應有應變計畫。
(三)應標示疏散之出口方向及位置。
十二、
本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大型活動現場安全權責分工,如附件。
十三、
主辦單位辦理各項活動前,應依基隆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大型活動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築物公共及消防安全。
(二)交通動線及管制之規劃。
(三)活動特殊效果之設計及安全防範。
(四)環境維護之規劃。
(五)醫護設施之規劃。
(六)其他活動安全應注意事項之規劃及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