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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6 15: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國民中小學進修部學生入學及成績評量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終壹字第1140243351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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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ㄧ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市立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
中學或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進修部學生入學及成績評量,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但中央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學校設進修部,應擬具計畫函報本府核定後辦理。
學校進修部連續二年未有新生入學,應報本府同意後停止招生,復招應報
本府核准。

第四條  
學校進修部每班學生人數最多二十九人;第三十人起得報經本府同意增設
第二班。

第五條  
國民小學進修部,分初級及高級;初級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
為一年;高級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期限為二年。國民中學進修部
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六條  
學校進修部入學年齡,計算至入學當年九月一日止,應年滿十五歲。
國民小學進修部新生,得由學校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級別就讀。
國民中學進修部之入學,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民小學或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畢業。
二、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具有國民小學畢業程度。
三、國民小學同等學力。

第七條  
學校進修部新生入學,應於每學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擇期採申請
登記方式辦理。
前項入學申請登記期限、入學簡章,應於辦理登記入學一個月前於學校佈
告欄及網站公告之。

第八條  
國民小學進修部入學申請人,應填具書面申請書,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正
本,向擬就讀之國民小學提出申請。
前項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及影印留存後發還申請人。

第九條  
國民中學進修部入學申請人,應填具書面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擬就
讀之國民中學提出申請:
一、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二、符合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之入學資格文件正本。
前項檢附之文件,驗畢及影印留存後發還申請人。

第十條  
經核准就讀學校進修部之新生,應於通知之期限內,向申請就讀之國民小
學或國民中學進修部辦理入學報到。

第十一條  
學校進修部學生轉學應於學籍核定後,始得辦理。
轉學生辦妥轉出手續,應於七日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

第十二條  
學生因兵役、身體或家庭特殊原因,得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休學。
前項休學者,申請復學,由學校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級別就讀。

第十三條  
學校進修部教育課程,分為下列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
一、    領域學習課程:
(一)    國民小學進修部初級:分為國語文、數學與科學及社會與生活三個
                          領域。
(二)    國民小學進修部高級及國民中學進修部:分為國語文、英語文、數
                          學與科學及社會與生活四個領域。
二、    彈性學習課程:
(一)    統整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究課程。
(二)    社團活動、技藝課程。
(三)    特殊需求領域課程。
(四)    其他類課程。

第十四條  
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
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包括前條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
                 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之議題。
二、日常生活表現: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品德言行表現等。

第十五條  
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採取下列方式:
一、紙筆評量。
二、實作評量。
三、檔案評量。
四、其他評量方式。

第十六條  
學校進修部學習課程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
平時評量應避免偏重紙本測驗;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國民小學
進修部至多二次,國民中學進修部,每學期至多三次。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第十七條  
學校進修部學生經核准給假,不能參加定期評量者,銷假後補行評量;
未請假者,經申請後准予補行評量。
補行評量應於學期成績評量結果完成前辦理。
學生未參加定期評量且未補行評量者,該次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八條  
學校進修部學生補行評量成績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經學校核准給假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不能參加定期評量者,按
                實得分數計算。
二、非前款所列情形,補行評量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列計
                ;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以七折計算後列計。

第十九條  
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課程之定期及平時評量,各占該學習課程之學期成
績評量結果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條  
學校進修部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學習評量結
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
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
度等,評量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
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依第十四條規定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
記錄,並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第二十一條  
學校進修部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
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及本府
                 規定之假別,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領域學習課程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