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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3 22: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友協商延後退休審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綜庶壹字第1140243842號
法規體系: 綜合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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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為辦理與工友(含
    技工、駕駛)協商延後退休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機關學校得與年滿六十五歲且有意願繼續任職之工友(含技工、駕駛)
    協商延後退休。
    協商延後退休至遲應於工友(含技工、駕駛)屆齡退休日三個月前,
    或延後退休年齡日三個月前,開始協商作業。
三、機關學校應組成協商延後退休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審核小
    組應置委員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其指
    定之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擔任,並應聘請學者專家或外部機關人員擔任
    審核小組委員。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審核小組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
    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審核小組審核協商延後退休案件,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該工作所須具備技術專長之稀少性、機敏性,機關難以羅致接替
        人選或尚有經驗傳承之需,或工作地點位於偏遠或交通不便之處,
        遴員不易。
    (二)該工作無法透過工作重新分配、委外化、資訊化、流程簡化、運
        用志工及職員自我服務等替代措施辦理。
    (三)協商對象過去個人工作績效表現優良及品德端正。
    (四)協商對象身心體能狀況足以勝任工作。
六、審核小組審核通過延後退休者,每次核准延後退休期限為一年,至多
    延後至六十八歲。
七、機關學校與工友(含技工、駕駛)協商合意延後退休者,應於協商結
    果確認後一個月內,檢具審核表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報本府核准。
八、本府核准延後退休案件,機關學校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與延後退休
    者簽訂契約。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