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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09 15: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營建產出物收容處理場所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基府都建壹字第1150211027號函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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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營建工
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以下簡稱營建產出物)收容處理場所,特設
基隆市營建產出物收容處理場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並訂定
本要點。

二、
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監督本市轄內營建產出物流向查緝、聯合稽查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
   場辦理情形,並提供改進意見。
(二) 其他與營建產出物收容處理相關事務辦理情形之監督。

三、
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及建築管理科科長各一人
(二) 本府工務處科長層級以上代表一人。
(三) 本府交通處科長層級以上代表一人。
(四) 本府產業發展處科長層級以上代表一人。
(五) 本府地政處科長層級以上代表一人。
(六) 本府政風處科長層級以上代表一人。
(七)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八) 基隆市警察局代表一人。
(九) 營建產出物收容處理場所所在地周邊里里長二人。
委員會委員應隨本職進退。

四、
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

五、
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人員代理。
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可
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副處長兼任,綜理委員會會務。

七、
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