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1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市中低收入老人,改善其自有或租用
之現住屋住宅設施、設備,以維護老人生活安全為原則,特依老人福利法
第三十二條訂定基隆市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作業標準(以下簡
稱本標準)。
第2條
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家庭總收入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
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之中低收入老人,得依本標準申請補助。
第3條
補助項目如下:
一、屋頂防水或室內給水、排水設施設備修繕。
二、改善衛浴設施、設備:如修改衛浴設施、擴大衛浴空間面積、加裝安
全扶手、防滑地板等。
三、改善入口玄關、走道、樓梯等動線:如設置斜坡道、消除出入口高低
差、設置扶手等。
四、其他住宅安全輔助器具、設施及設備。
第4條
補助原則及標準如下:
一、以戶為單位,最高補助額度為新台幣壹拾萬元,家庭總收入每人每月
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之中低收入老人最高補助五
萬元、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五倍之中低收入老人最高
補助壹拾萬元,且於三年內未接受本項補助者,並不得重複申請「身
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費用補助」。
二、七十歲以上獨居或失能長者優先補助。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優先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費用補
助」,不得重覆申請本補助。
四、施工前一個月檢附相關證件提出申請,核定後始得施工。
第5條
申請補助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辦
理:
一、自有房屋者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印章、全戶戶籍謄本。
(二)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調查表影本。
(三)建物登記謄本。(民國六十二年以前興建之加強磚造以上房屋提
具證明比照辦理)
(四)工程明細估價單或購置設施設備明細估價單二張。
(五)施工面積位置簡圖。
(六)完工請款時再檢附工程發票、施工前、中、後照片乙組。
(七)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印本。
二、租用房屋者(申請時剩餘租期應在三年以上)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印章、全戶戶籍謄本。
(二)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調查表影本。
(三)建物登記謄本、租賃契約書影本。
(四)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五)工程明細估價單或購置設施設備明細估價單二張。
(六)施工面積位置簡圖。
(七)完工請款時再檢附工程費用發票、及施工前、中、後照片乙組。
(八)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印本。
第6條
本標準以補助對象為申請人,若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得委託其親屬代為辦
理之,如申請人無親屬,得由里幹事或里長、社工員代為申請辦理。
區公所(社政課)受理申請案,應洽詢本府尚有預算餘額後,並核對申請
人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會同經建課審核估價單,經審查符合者始核定函
復之。
申請人施工完竣,應檢附相關文件向區公所申請撥款,經區公所審核確定
後將補助金額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第7條
本補助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第8條
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者,即予註銷請領資格並追回已(溢)領補助金額,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9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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