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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認定公私部門配合本市興建重大設施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說  明:
本要點業經本府101年10月9日第1504次市務會議決議通過。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
    四款規定之適用,認定公、私部門配合本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案,及推
    動民間投資重大市政建設,特設置認定公私部門配合本市興建重大設
    施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提出之公、私部門申請為配合本市興建之
      重大設施案件之審查事項。
(二)協調釐清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之權責歸屬。
(三)其他必要之配合措施及整合。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並為當然委員,另置委員十
    一人,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都市發展處處長。
(二)工務處處長。
(三)交通旅遊處處長。
(四)產業發展處處長。
(五)地政處處長。
(六)財政處處長。
(七)本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八)主計處處長。
(九)研考處處長。
(十)提出之公、私部門申請為配合本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案件之目的事業
    主管單位代表二人;另得視案件需要邀請行政處法制科派員列席。


四、本小組於接獲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提出之公、私部門申請為配合
    本市興建之重大設施認定案件後,應於二週內召開會議審查,惟遇重
    大事件無法如期召開時,不受該期限限制。


五、前點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應先就申請案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第四款「為配合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要件,先行初核,初核
    意見併同申請案資料向本小組提出審查。
    前項申請案經本小組審查認定為重大市政建設案者,應另檢送經金融
    機構出具之連帶保證財務證明,由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查核後併同申請
    開發案件辦理准駁。


六、本小組審查認定有關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為配合縣
    市興建之重大設施」,參酌中央所訂下列四項原則認定:
(一)已列入本府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重大設施建設計畫者。
(二)已編列預算達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地方重大建設者。
(三)報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補助二分之一以上經費興建
      之重大設施者。
(四)其他符合都市計畫相關法令或審議規範規定,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
      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者。

七、本小組之審議案件原則以目的事業主管單位認定上有困難或涉及多個
    單位權責,無法釐清之案件為主,至於依前點原則可明確認定無爭議
    之案件,由目的事業單位及研考處等逕行認定,無須提送專案小組審
    議。


八、申請案如需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並已由「基隆市政府促進重大投
    資發展專案小組」受理「重大投資案」之審查,得視案件需要由本小
    組與該專案小組聯合作業,並由該兩小組認定重大投資案及重大市政
    建設案。
    經前項聯席會議審議通過之申請案,免再向本小組提出申請,但申請
    人仍應依第五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九、本小組開會,由召集人主持;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須向召集人辦理
    請假事宜。

十、本小組會議之決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為之,原則採共識決
    ,如有異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由主席決之。


十一、本小組會議審查通過案件須再提市務會議審議。

十二、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研考處統籌辦理。

十三、本小組遇中央法規修正或變遷,無存在必要時,應即時裁撤之。

十四、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