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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管制中央計畫型補助款績效考核獎懲要點
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本府各單位暨一級機關(以下
      簡稱各單位)掌握中央預算編列重點,提出符合施政重點計畫,有
      效積極爭取中央計畫型補助,增加可運用財源,充實市政建設,提
      升本市競爭力,俾利加強各單位中央補助款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中央計畫型補助款係指各單位主動撰寫計畫書,爭取中央政
      府各類競爭型補助,並經中央核定補助在案者,非通案性質之補助
      。

三、本要點考核作業由本府研考處主辦,本府財政處、主計處協辦。

四、考核對象為本府各單位暨一級機關,本府幕僚單位及財政處、地政
      處及稅務局不列入考核。
      受考單位分為 A、B 二組,A組為工務處、都市發展處、產業發展
      處、交通旅遊處(含公車管理處)、民政處(含七個區公所)及教
      育處(含市立體育場及各級學校);B組為社會處、環境保護局、
      衛生局、文化局、警察局及消防局。

五、年度結束前,A組受考單位應至少向中央提報六項以上計畫,B組受
      考單位應至少向中央提報四項以上計畫,未達目標之受考單位,單
      位主管(含督導副主管、秘書、技正)、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各申
      誡二次,懲處名單由受考單位提出,提報懲處員額不得少於六人。

六、為控管各單位爭取計畫型補助款計畫執行績效,各單位主動向中央
      提出爭取計畫型補助款計畫,及接獲中央核定補助函後,應一併副
      知本府研考處、財政處及主計處。

七、本要點考核指標分為「提案計畫數」、「核定計畫數」及「核定計
      畫金額貢獻度」三項,辦理年度名次考核,各項考核指標權重配分
      如下:
(一)提案計畫數配分:單位提案計畫數/各單位總提案計畫數,本項
        計畫佔考核百分之三十。
(二)核定計畫數配分:單位核定計畫數/各單位總核定計畫數,本項
        計畫佔考核百分之三十。
(三)核定計畫金額貢獻度配分:單位核定計畫金額數/各單位總核定
        計畫金額數,本項計畫佔考核百分之四十。
    前項考核A組及B組受考單位併同考核。

八、各單位應於每季終了之次月五日前(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
      )填報管制中央計畫型補助執行進度表,由本府研考處彙整統計各
      單位單項指標數額,乘以指標權重後加總,由大而小依排名進行評
      比,考核指標數據由本府財政處、主計處協助提供本府研考處,彙
      整統計後簽奉市長核定。
      年度結束後,本府研考處彙整各單位每季指標分數及名次,簽會本
      府財政處、主計處及人事處,經市長核准後,公布年度考核結果與
      辦理敘獎事宜。

九、年度考核依總成績前三名辦理敘獎,其獎勵對象及敘獎方式如下:
(一)年度考核總成績第一名,單位主管(含督導副主管、秘書、技正
        )、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記功二次,各單位自行提報敘獎員額,
        以不超過八名為限。
(二)年度考核總成績第二名,單位主管(含督導副主管、秘書、技正
        )、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記功一次,各單位自行提報敘獎員額
        ,以不超過八名為限。
(三)年度考核總成績第三名,單位主管(含督導副主管、秘書、技正
        )、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嘉獎二次,各單位自行提報敘獎員額
        ,以不超過八名為限。

 十、為鼓勵各單位積極主動爭取中央計畫型補助款,按提報計畫金額
       分別給予獎勵,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主動提報計畫型補助計畫,實際獲核定補助金額一百萬元(含本
        數)以上、一千萬元以下者,嘉獎一次。
(二)主動提報計畫型補助計畫,實際獲核定補助金額一千萬元(含本
        數)以上、三千萬元以下者,嘉獎二次。
(三)主動提報計畫型補助計畫,實際獲核定補助金額三千萬元(含本
        數)以上、五千萬元以下者,記功一次。
(四)主動提報計畫型補助計畫,實際獲核定補助金額五千萬元(含本
        數)以上、一億元以下者,記功二次。
(五)主動提報計畫型補助計畫,實際獲核定補助金額一億元(含本數
        )以上,記一大功。
        前項辦理敘獎以主動向中央各部會提報競爭型計畫,並獲核定補
        助之計畫為主,申請敘獎應檢附向中央申請補助函、計畫書及獲
        中央核定函,簽會本府研考處據以審認敘獎事宜。獎勵對象為單
        位主管(含督導副主管、秘書、技正)、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

十一、為控管補助經費績效,各單位執行中央計畫型補助款,其實際執
        行數、結餘款及執行率計算方式如下:
(一)應執行數:中央補助款及本府自籌款之金額。
(二)實際執行數:計畫或工程驗收實際支付結算金額(含空污費及工
        管費)。
(三)結餘數:應執行數執行結果之賸餘。

十二、本要點管制範圍為結餘款繳回中央補助單位逾十萬元以上之案件
        ,各單位執行中央計畫型補助辦理驗收結算時,繳回中央補助款
        結餘數超過十萬元以上者,應加會本府研考處辦理檢討管制案件
        。如有漏報者,業務主辦人員記申誡一次。

十三、各單位執行中央補助款預算,除不可抗力因素,並經採認非執行
        單位所能掌握事項外,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依下列標
        準懲處:
(一)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但結餘款達十萬元以上者,書面
        告誡。
(二)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申誡一次。
(三)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申誡二次。
(四)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六十者,記過一次。
        前項各款懲處標準,衡酌執行數之差異,訂定懲處最高上限如下
        :
(一)中央補助款核定數一百萬元(含本數)以上、一千萬元以下者,
        最重申誡一次。
(二)中央補助款核定數一千萬元(含本數)以上、五千萬元以下者,
        最重申誡二次。
(三)中央補助款核定數五千萬元(含本數)以上者,最重記過一次。
        本點懲處對象為單位主管(含督導副主管、秘書、技正)、業務
        主管及主辦人員。

十四、各單位執行補助款預算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遭中央補助機關
        收回或註銷者,因可歸責於各單位事由,遭中央補助機關收回或
        註銷者,主辦單位主管(含督導副主管、秘書、技正)、業務主
        管及主辦人員各記過一次。如發生不可抗力因素,經確實檢討,
        採行必要且積極作為,並有具體事實證明文件者,得由主辦單位
        敘明理由,簽請市長核裁免予懲處。
        前項不可抗力因素係指下列情形:
(一)因市議會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該計畫型補助
        款無法據以執行或停辦者。
(二)因中央政策或法令變更、停止或廢止、或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
        爭影響,致該計畫型補助款無法據以執行或停辦者。
(三)規劃設計期間或施工期間工地範圍內發現古蹟,須依文化資產保
        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致該計畫型補助款無法據以執行或停辦者
        。
(四)因承包商財務危機或勞資糾紛導致工程停頓,經執行機關積極協
        調並從旁予以承包商協助,仍致該計畫型補助款無法據以執行或
        停辦者。
(五)受天災、地變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該計畫
        型補助款無法據以執行或停辦者。
(六)其他非執行單位所能掌握事項並經簽准者。

十五、本要點第五點及第九點之年度總考核,其獎懲於年度結束後核算
        辦理,倘有數項併行獎懲時,依其獎勵及懲處項目,於功過相抵
        後辦理獎懲額度。本要點第十點及第十三點之獎懲方式,依個案
        辦理獎懲事宜,不予功過相抵。

十六、各有關人員依第五點或第十四點之懲處,如其執行列管計畫時間
        未滿六個月者免予懲處。

十七、本要點考核之補助計畫執行效益,由本府相關管考規定辦理獎懲
        。

十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